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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胜诉之路

  会计师事务所明知各股东的出资不足或不实,仍然为天鸿公司出具《资金证明》,说成资金全部到位。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函[1996]56号文,法释[1997]10号文,法释[1998]13号文的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被追加为被告就在所难免了。
  一明一暗演双簧,一唱一和齐抗辩
  案情简介5:1999年8月3日,本案第三次开庭,五个股东还是只有租赁公司和开发公司派人到庭。
  天鸿公司无人到庭却有话要说,照例转递书面答辩状洋洋数百言,称未与原告签约,印章不符,没有提过货,没有付过款,签约人和提货人均非天鸿公司的职员云云。大言被人冒名行骗之痛,并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天鸿公司虽称公章为假,奈何没人到庭。租赁公司口口声声称本案与已无关,却不忘带来天鸿公司的印章式样,该公司在法庭上的陈述,几乎与天鸿公司同出一稿。
  这实际上是一出双簧戏。租赁公司在台面动口又动手地表演,天鸿公司在台底说话。当法庭向租赁公司问话时,租赁公司以自己不是购销合同的当事人为由,一问三不知。当原告举出证据对签约及履行过程作陈述时,租赁公司则完全充当天鸿公司进行狡辩。
  开发公司则再次老调重弹。会计师事务所则称,深圳分所出具《资金证明》时,刚刚转制,故验资章可能有假。
  购货合同上的合同专用章、授权书上的公章与《资金证明》上的验资章,是真是假,事关重大。因此,法庭决定依租赁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作公章鉴定,并从深圳市工商局的档案资料中提取了天鸿公司的印章式章作为对比的依据。
  律师点评:公章鉴定是公、检、法部门在实践中经常运用的鉴定手段,是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有效手段之一。但公章鉴定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印迹清晰,二是须以法律规定的部门备案的印迹为对比依据。
  正所谓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社会上有一些不法分子伪造公章行骗,最终都会败露。如果公章是真的,却想借口公章是假的来推卸责任,也行不通。
  公章鉴定辨真假,判决付款没商量
  案情简介6:2000年9月20日,鉴定结果得出,购销合同上的合同专用章、授权书上的公章、《资金证明》的验资专用章等印迹均为出自真章。10月26日,本案第四次开庭。这次,两股东除了重弹老调,又抛出了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之说,称杨均林在95年10月26日提货67万多元,应视为合同已完成,按合同约定,应在11月16日付款,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在97年11月16日届满。两股东又称杨某提货的授权书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咬住会计师事务所不放,认为其验资不实有过错。
  铝厂则认为,杨某10月26日提货67万多元,与合同总额尚差5万元,合同未完成,且合同约定有效期至95年12月31日,故诉讼时效期间应从1996年1月20日起算,《民诉法》并不一律规定复印件无效,本案还有合同、付款凭证、发货单等证据印证。授权委托书上的公章已被鉴定为真,故可证实是天鸿公司签发,随后天鸿公司支付28万元巨款的行为是对杨某提货行为的有力追认。如没有提货,天鸿公司何以付款?如果没有提货,天鸿公司为何至今不主张返还28万元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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