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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自然法

  在西方,很多自然法思想家从理性的客观性角度论证自然法的不可违背之道理,因为,他们普遍都认为,人的根本特征就是人具有理性。在古代他们提出一种抽象的自然理性思想,不过到了中世纪时,这种客观理性就被上帝意志取代了。
  (一)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法律
  西塞罗宣称人类所制定的法律应该符合代表理性、统治着全世界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法不是人类思想的产物,而是依靠它在支配和禁止方面的智慧,管辖整个宇宙的某种永恒的东西。因此,人类法律具有永恒的性质,并且有指导正当行为和禁止错误行为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不仅先于民族和国家的存在,而且食欲管辖和统治宇宙的上帝同时存在的。他还说,凡是正当的真正的法律都是永恒的,而且不予成文法相始终。
  西塞罗说:“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它的命令,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他的命令和禁令永远在影响着善良的人们,但是对坏人却不起作用。用人类的立法来抵消这一法律的做法在道义上绝不是正当的,限制这一法律的作用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容许的,而要想完全消灭它则是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另立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是这个规则,而明天又是另一种规则。有的将是一种法律,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而且看来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它是这一法律的起草人、解释者和监护人。不服从它的人们就是放弃了他教好的自我,而由于否定一个人的真正本质,因此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尽管他已经逃脱了人们称之为出发的一切其他后果。”
  (二)自然法的理性来自上帝
  到了中世纪形成的客观自然法思想,一些思想家直接从神学的角度论证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的体现。大家知道,把自然法认为是客观理性的思想至今仍然是西方的主流自然法理念,而且这个理性的最高表达曾经就是上帝意志。从此,西方世界的客观自然法思想就犹如上帝信念般深深扎根于西方民众的心中,为自然法的实践提供了广大的社会基础力量,并且很好地与人民意志结合起来了。
  1、任何行为如果不是创造人类理性的上帝所赞许的,就必然是他所禁止的。
  格劳秀斯说:“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选择,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由此可知,这种行为如果不是创造人类理性的上帝所赞许的,就必然是他所禁止的。行为的是非一经理性准则断定,如果不是合法的就必然是非法的,因而我们必须把它看作是上帝所准许的或禁止的。由于这种性质的自然法不仅与人类法而且成文的神法也不相同。因为后两种法本身及其性质不能禁止或支配人们去作必须履行的或者放非法的行为,但是,自然法能禁止人们去做非法的行为,支配人们去做必须履行的行为。”
  格劳秀斯认为,不管那个时代不同地点的人们,要是一致肯定同一件事是真理,那么必然有一个共同原因,这个共同原因,照我们看来,如果不是从自然原则正确推论出来的东西,就是举世公认的东西。前者说明了自然法,后者说明了国际法。自然法是从理性产生的,国际法则是由共同的社会契约组成的,这是自然法在国际交往中的应用和体现。人类遵守社会契约是自然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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