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还认为,一个国家的公民资格,是以理性为前提,而理性又是人人所共有的。又说,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都具有两种法律:一种是自己城市国家的法律;另一种是这个世界的法律。前一种法律属于习惯法,后一种则是属于理性的法律。其中,理性的法律权威高于习惯法,各个城市国家的习惯法虽然不同,但人类理性只有一个。
3、自然法是最高理性
西塞罗说:“理性,只有当它充分发展和尽善尽美的时候,才能真正称作为智慧。由于无其他物比理性更为美好,并且由于它存在于人和上帝两者之中,所以人和上帝的第一份共同的财富就是理性。因为正当的理性就是法,所以我们必然认为人与上帝共同具有法。共享法的人,也比共享正义。因此,就应把共享法和正义的人们看作是同一国家的成员。”
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既不能废除,也不能取消。自然是正义的本源,自然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他认为:“最渊博的学者决定从法的定义着手,看来他们是正确的。若根据他们的定义,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当这种最高的理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的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所以,他们认定法就是理智,支配正当行和禁止错误行为就是法的自然职能。他们人物为法的这种性质,在希腊是从每一个人自身假定的概念中取得法的名称的,而在我们的语言中,我认为法是从选择的概念而得名的。因为,他们把公平这一概念归因于发这个词,所以我们给予法以选择的名称。其实,严格的说来,假定的概念都属于法。”接着又说,“十分清楚,当把原来的民族惯例用文字写出来并予以实施,人们就称之为‘法’。从这个观点出发,就会欣然理解为各国制定了坏的和非正义的成文法的人,是违背诺言和契约,他们所实施的东西也就根本不是‘法’。‘法’这一术语的绝对定义,实质上包含选择了正当的和真实的概念和原则的。法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是自然与一切最原始和最古老的事物之间达成的一种契约;它们与自然的标准相符并构成了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捍卫和保护的那些人类法。”
(三)现代中国的社会道德至上论
进入现代以来,中国思想家章太炎在反思封建王道政治失败的原因之后,认为封建中国之所以亡国,根本原因在于传统“道德衰亡”。所以,在一定意义上他把道德看得比法律还重要。实际上,这种看法包含了深刻的道理,就是它蕴涵着古代自然法思想的不可超越性以及不朽性的意思在内。它同时也说明,自然法思想在中国也是早有渊源的,即使在佛教传入中国之前就已经在其历史上产生很久了,道德自然法并不需要佛家思想的直接支持。但是,为了寻找新的出路,他认为,“佛教最终平等”,最富牺牲精神,可以用来培养人们的道德习惯,并企图以此取代中国传统自然法思想的道德精神力量,这实在是不正确的选择。当然,佛教在中国历史也很久,有一定的历史传统和人民性作为基础是有利于道德自然法思想传播的。另外,我们认为,张氏的这种思想也是自然法的宗教精神的体现,它还说明了自然法思想具有宗教性意义,那就是绝对的客观理性,任何人都不能随意违背它。
二 客观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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