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治理垄断行业高收入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中应当对自然垄断的作出相对明确的规范,例如采取以下措施:(1)明晰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反垄断规制的独立机构。(2)由国务院反垄断主管部门会同产业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自然垄断行业进行划分,明晰自然垄断行业范围,防止边缘产业的经营者通过各种途径试图将自己划归为自然垄断行业。(3)会同产业相关部门进行自然垄断行业竞争业务与非竞争业务的划分。自然垄断行业的业务并非全部具有不可竞争性,有的业务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与影响也可以开展合理规模的竞争,因此,反垄断主管部门应该会同相关的产业主管部门做好划分工作。(4)依法处理自然垄断行业垄断的豁免与豁免撤消事项。
(二)完善垄断行业部门立法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公用企业改革的历史,立法作为改革的先导,先立规矩再操作,已成为他们的改革经验。如英国于1981年制定了《英国电信法》,1984年又制定了新《电信法》。在电力、煤气和自来水供应产业也分别制定了《
电力法》、《煤气法》和《自来
水法》。美国为放松交通运输产业的规制,于1976年至1982年间,先后颁布了《铁路复兴与铁路规制改革法》、《航空货运放松规制法》、《航空客运放松规制法》、《汽车运输法》、《
铁路法》和《公共汽车管理改革法》等。这些法律首先确立了公用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促使公用企业提高效率,增进全社会的福利。其次,法律明确了政府规制机构的权限,以及规制的程序等操作规范,使得政府规制机构的运作有法可依。再次,法律规定了公用企业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法律义务。在从事公用企业的改革时,一定要注重事前立法,建立规范,才能使得我国的公用企业的改革沿着市场机制的轨道朝前发展。
(三)完善
价格法中的听证制度
要在严格执行《
价格法》价格听证制度的同时,制定《垄断性产品和服务信息公开法》,对价格听证制度作出进一步明确规范。例如,建立公开、透明的听证程序,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在听证会召开之前,应向社会公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公布调价方案及其理由;公开征询听证议题,参考民意进行修订;公开选拔听证代表,保证其能做好充分准备。在听证过程中,应由新闻媒体全程报道、现场直播,让公众依法行使监督权。会议结束后,应公布听证意见的取舍结果和理由。对于消费者代表在会上所提重要的未被采纳的意见,由有关部门做出合理解释,公开反馈。加强成本监审工作,强化违法责任追究。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长期的成本监测机制和价格管理数据库,掌握主要行业的有关信息,避免过份依赖企业单方提供的成本资料;由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实施强制评审,提高价格听证资料的可信度;对于成本一时难以理清、又想调价的行业,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为期1年的成本监控,以获取有效的成本信息;对评审机构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给予更为严厉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