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对《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内容的重述。不写也罢。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加强村内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的卫生防疫和预防火灾,预防煤气中毒。
评析:
恐怕忘记写上:预防水灾、预防盗窃、扫黄打非了。
第四节 个体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村村民在村内开办各类商业服务业要照章纳税,依法经营,不准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评析:
恐怕遗漏了生产制造业、建筑业吧。
个体经营,要不要取得营业执照呢?
第二十九条 要文明经商,公平交易,方便村民生活需要。
评析:
仅具有口号意义,而没有管理内涵。
第五章 婚姻家庭 计划生育 兵役工作
第一节 婚姻家庭
第三十条 村民在处理婚姻问题上要遵循婚姻自主,男女平等、互敬互爱、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评析:
岂不知,婚姻自主,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了婚的,可就没法子“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了。
第三十一条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在处理共同财产时权力平等。
评析:
用词错误:“权力平等”应为“权利平等”。
第三十二条 男女双方根据法定结婚年龄领取结婚证明视为正式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确立夫妻关系。
评析:
用词错误:“法定结婚年龄”应为“法定结婚条件”。很显然,仅具有法定结婚年龄这一条件,并不一定能够结婚。
领取结婚证明就是正式婚姻关系,怎么能用“视为”(即等同或相当于的意思)呢?
第三十三条 村民要依照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儿童保护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评析:
没有体现自治内容。
第三十四条 父母必须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不弃婴儿,不虐待残儿,保护子女享受全日制九年义务教育。
评析:
用词错误:“未成年人”应改为“未成年”。
第三十五条 发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认真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准以任何理由虐待老人。
评析:
这里的老人,应当理解为父母或直系尊亲属。
第三十六条 被赡养的老人要体谅子女,与子女多交流、多沟通,不向子女提过分要求。
评析:
看来,在现实中,恐怕还真就有“向子女提过分要求”的老人。那么,什么是“过分要求”呢?有没有“向父母提过分要求”的子女呢?
第三十七条 凡不赡养老人或因赡养问题发生家庭纠纷的,村委会及时给予调解处理,调解无效且性质恶劣的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评析:
赡养纠纷,轻者可形成民事诉讼;重者可形成刑事自诉。何去何从,悉听当事人尊便。村委会就不必“越俎代庖”了(当然可以调解,报案就免了吧)。
第二节 邻里关系
第三十八条 本村村民要遵守社会公德,和睦相处,互谅互让,互助互敬,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