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独或与其他村民代表联名向村民委员会提出议题。
2、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时享有表决权。
3、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受村民代表会议的委托,村民代表五人以上有权对村民委员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
评析:
村民代表居然向村委会提出议题,实在荒唐得可以。当然是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议题。
村民代表应该对村民代表会议的任何议决事项拥有表决权,而不应限于“对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对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村民代表会议除了享有调查权之外,还应该享有处理权。这样,民主监督才能落到实处。
第四章 村政事务管理
第一节 安全用电管理
第十八条 本村村民应严格遵守安全用电操作规程,注意安全。
评析:
安全用电,明显不属于村政事务,更与自治无关,这一节应当删除。
第十九条 村民对集体的电力和电气设施有保护和按规定使用的权利。凡违章造成损失和伤害的由个人承担责任。
评析:
村民对集体的电力和电气设施的使用和管理等事项,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来实现。
第二节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村民应自觉遵守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做到垃圾入池不乱倒,在临街道路两侧不堆放杂物,主动清扫房前屋后垃圾。
评析:
这里的环境卫生,其实是指村内的公共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 村民要爱护公益设施,对村内建设器材正确使用,自觉维护文化活动场所秩序。
评析:
用词不当:“建设器材”。应改为“投资兴建的各种设施、器材”。
使用设施、维护秩序,也已经超出了环境卫生的范畴。
第三节 社会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村村民要学法、懂法、守法,积极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村内稳定。
评析:
村民不应该有“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打击和预防犯罪”的义务。这些都是公共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村民要积极参加治安防范工作,主动协助村内治保人员开展治安巡逻,及时发现和报告违法行为。
评析:
治安防范和巡逻,都是村内公共管理机构的职责,而不是村民的使命。
第二十四条 主动做好刑满释放和安置帮教人员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多关心,不歧视。
评析:
虽然没有主语,但同样应该理解为是村内公共管理机构的职责,而不是村民的使命。
假如说“刑满释放和安置帮教人员本人”的思想可能有问题,还勉强说得过去的话,但无论如何也不能得出他们的家庭成员也必然存在思想问题的结论。凭什么去教育人家呀?
第二十五条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禁止修炼“法轮功”。
评析:
修炼“法轮功”,可能是迷信,但迷信不等于修炼“法轮功”。明示列举禁止修炼“法轮功”,有挂一漏万之嫌。十分不妥。
第二十六条 严禁酗酒闹事,严禁赌博。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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