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抓好党员联系户工作,使党员真正做到党支部与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每个党员根据能力联系10——20户,使全村村民团结在党支部周围。
6、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之安、计划生育工作。
7、抓好经济发展,增强农民收入,维护村内稳定。
评析:
这是对党的基层组织和所属党员的规范要求,应当写入相应的规则并针对特定的人群,写入村民自治章程显然——文不对题。
第二节 村委会工作职责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各项经济和社会工作。
评析:
村委会定位不妥。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该内部治理结构合理、分工有序,而不应由村委会一个部门大权独揽。从逻辑来看,决策和管理,分属不同的行为性质,不应由一个部门来完成。
前文已述,村内完全可以实现直接民主,村内各项规则、各种重大事项应由全体村民(即村民大会)直接议决。而村委会仅仅是相关规则(并非所有规则,因为有的规则村民可以自己遵守)的执行者和有关事项的落实者。
即使直接民主不能、不便、不宜实现,也应设置村民代表大会(可以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样,机构不一定常设,代表不一定专任),来完成上述村民大会的职责。万万不可使决策权与执行权合二为一,由一个部门来行使。
第七条 村委会的工作职责
1、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办理村民会议决定的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民承包经营方案等经济事务。
2、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村政事物。负责办理村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小组长会议,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3、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各项制度,完成村党支部交给的其他工作。
4、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教育村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村民的权力和义务。
5、负责向党支部、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完成镇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的行政工作。
6、调解村民、家庭、邻里之间纠纷,维护社会之安。
评析:
标点符号不对。“办理村民会议决定的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此处应改为顿号或分号)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此处应改为顿号或分号)村民承包经营方案等经济事务。”也就是说,上述各项内容均须村民大会决定,村委会方可办理。
用词错误。“村政事物”应改为“村政事务”。
顺序严重错误。既然设置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且明确了其性质和地位,却将其置于村委会之后而规定,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冒天下之大不韪。这恐怕是在晚清立宪的时候都不会发生的笑话。本《章程》的制定者,恐怕连谁是父、谁是子都还没有搞清楚。
自治章程,只能制定一次,以后就只能是修改了,因此“讨论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明显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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