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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北京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自治章程》

  管理章程,用词欠妥,应删除“管理”二字。
  第二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学习和遵守本章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评析:
  很显然,该章程并非经全体村民意见表达而形成。因此,还要利用“业余时间”去自学。
  合法权利自然要维护,关键是还有太多的“非合法权利”(当然不是非法权利)也需要维护。例如,村民因自治形成的权利,以及村民权利等。
  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其主体显然不是指村民,而是指村而言。如此严重的误解,居然写进了《章程》之中,自治的效果可以想象。
  第三条  本章程由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
  评析:
  村党支部,并非“世俗”组织,而是政党组织的基层组织。将政党组织与村委会相提并论,“有辱斯文”、有失体统。
  《章程》的实施,是全体村民的共同行为的结果。村委会,仅仅是公共管理体制中的执行机构。万万不可大权独揽,大包大揽,包打天下。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莫名其妙,其法律地位如何界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一节  党支部工作职责
  第四条  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开展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与村级其他组织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村里的全面工作,对村内各项工作负总责。
  评析:
  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表现形式。政党是指:具有政治诉求的利益集团。显然,利益集团不等于社会各界,党员不同于国民。政党的章程和其他行为规范所规范的对象仅限于党员。同样,在世俗的规则中,也不宜出现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规范。
  执政党对政权的把握是通过民意表达获取议会议席(议会产生国家意志)而得以实现的,是行动的结果,而不是规定的结果。执政党通过掌控拥有公职(当然也包括非公职)的党员的意志和行动来实现对社会的总体安排,而不是直接对社会发号施令。执政党的组织和党员更不能直接成为社会的领导力量和直接拥有社会的领导岗位。
  我国《宪法》中尚且没有“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与各种国家机关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以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主持国家的全面工作,对国家各项工作负总责。”这样的表述,直接规定“村党支部与村级其他组织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以及“村党支部书记主持村里的全面工作,对村内各项工作负总责。”明显不妥,恐怕有违宪之嫌吧?恐怕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知道了这样的规定以后也会不高兴吧?
  第五条  党支部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村内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3、领导和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4、搞好党支部自身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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