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左氏评析北京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自治章程》

左氏评析北京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自治章程》


左明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村民自治组织和实施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促进村内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某区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章程。
  评析:
  形式欠缺:应明示制定者和制定时间。
  制定者应该是谁?事实是:该村村民委员会。不妥。
  由于村的人口规模、幅员地域通常有限,加之经济发展、交通便利,村级的直接民主完全成为可能。
  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先有《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然后有村,而不是相反。《章程》是一村的立村之本,恰如《宪法》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意义一样。事实是:先有了“名不符实”的村,然后才“后补”了《章程》。村与《章程》发生了脱节,甚至倒置。此种状况下的《章程》其实已经变味儿了。现实中的村也是“名不正、言不顺”,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如果不承认村的法律主体地位的话,那么就必须建立、健全村的公共管理机构。至少应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纠纷调处机构。其中:1、决策机构。应设置村民大会,而不是村民代表大会。2、执行机构。可依托现行的村民委员会,并加以改造。3、纠纷调处机构。应设置村民调解委员会,对村民之间以及村民与村的公共管理机构之间形成的纠纷进行处理。
  对于制定《章程》这样如此重要之事项,必须由全体村民(不少于三分之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不能由村民委员会制定。
  村民自治的实质。首先要有自治的意愿和自治的空间。自治的空间是与“他治”(即来自村以外的国家治理)的空间此消彼长的。过度的他治,使自治萎缩、退化,乃至可有可无。目前的状况是:由于制度允许的狭小的自治空间,使村民失去了自治的意愿。自治,徒有虚名。自治外部环境的改善,是自治得以真正施行的前提。当然,村的内部也会产生自治的动力。特别是经济较发展的村,以及村民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村。他们会创造性的形成新的制度,尽管可能会与现行的制度不完全吻合。
  制定时间,应精确到日。
  村民自治组织,不仅要健全,还需要建立。例如:决策机构和纠纷调处机构。
  自治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的。失去了民主,自治就必然会成为专制。
  公开,是对所有公共管理的基本要求。公开,也是使民主得到落实的基本制度保证。
  村民的民主权利,即有法定的,更有“约定”的,即基于自治而形成的各种权利。
  对村干部(即村的公共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公共管理行为的监督,是每一个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某区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估计应该是某区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级别过低。鉴于村民自治领域,应充分尊重其自治意愿,而不应“横加干涉”,除了法律的规范之外,应禁绝任何其他主体的任何干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