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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发展与法学方法的产生——以概念法学、自由法运动及评价法学的比较发展为视角

  随着社会的发展,打破概念法学的禁锢及弹性解释法律的要求逐渐强烈。1847年基尔希曼率先发难,抨击“依概念而计算”,他说“设立法者更易三个字,则整个法学以及所有图书馆文献,不啻为已废纸堆”[7]对概念法学真正构成冲击的是耶林、爱尔里希、黑克。
  (一)耶林的目的法学与爱尔里希的自由法学
  耶林认为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目的,受目的律的支配,但是该目的律与有必然性特征的因果律不同(间接批判概念法学下形式逻辑理解适用法律的做法),解释法律时需要先了解法律欲实现的目的。他也进一步认为释法须结合社会生活,不能偏离作为“导引之星”的法的目的。
  爱尔里希的自由法学观点批判法典至上,强调要么立法者疏漏,要么社会变迁,法典必有漏洞,法官应该自由探求生活中的活的法律以补充之。自由法学的意义在于,承认法官有发现活法之权,以使裁判适应社会生活需要,使法律进化也不必经由立法程序进行。但是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法官有缺点和能力限制,任其自由地主观发现法,势必害及法律的安定性。
  (二)黑克利益法学
  黑克的观点既批判概念法学,也批判自由法学。一方面,他承认成文法存在漏洞,须由法官弥补(这不同于概念法学);另一方面,他又认为对于法律漏洞不能通过发现活法的方式补充,而应该就现存实证法详加研究,把握立法者重视的利益,并加以衡量判断(这又不同于实证法学)。因此利益法学采取的是折衷的立场。
  概念法学追求法的安定性价值,所以主张严格解释;自由法学追求妥当性价值,主张自由裁量。而利益法学则试图兼顾两者。
  (三)对自由法运动的总结
  自由法运动中的三派观点均有缺陷,虽然它们都承认法律漏洞的存在,为解释预留了空间,但是由于解释较为’“自由”,不论是“目的考量”、“利益衡量”(价值判断),均难免掺有主观色彩。然而,法解释有无一定的方法,其客观性是否存在,均属自由法运动后面临的新问题。
  当然自由法运动的最大贡献在于它使法学不再单纯作为一种纯粹理论认识活动,且兼具实践品格,应该包括实践的价值判断在内,毕竟“实践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自由法运动可谓触及了法学作为人文学科区别于自然科学的基本点:包含价值判断。而这一点正是为概念法学所忽略,概念法学是理性主义和实证科学主义合谋的产物,法典建构中它重视理性的作用,法律适用中却予以忽略,因为它仍然沉浸于对法典建构理性的盲目崇拜之中,适法中形式逻辑推演也将科学主义不含价值判断的特点表现的淋漓尽致。
  三、法学方法论任务的开始与评价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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