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行为的行政责任(罚款幅度)与偷税一样,但对这种税收违法行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剑文说,“不过,这一税收违法行为是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才新规定的。”
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专家邬明安教授表示,1997年
刑法修改时曾考虑过加入“不申报纳税罪”的罪名,但后因考虑到可能造成“法不责众”而没有加入,但增加了现在
刑法201条偷税罪中的第三项要件。“总的来说,
刑法为偷税罪设置的门槛还是比较高的”。
刘剑文表示,目前税收征管法中存在的缺憾也增加了宗庆后案的难度。税收征管法中曾有“漏税”的界定,但2001年修订时取消了这一界定。偷税违法行为和偷税罪都强调主观故意,从而导致了正常缴纳税款和故意偷税之间缺乏过渡,执法机关也常常因此陷入两难。
急补2亿元税款能救宗庆后吗?
有报道披露,宗庆后紧急补缴了2亿多元税款,使其应缴而未缴的税款只余数百万元。那么究竟应按3亿元追究宗庆后的责任,还是仅按几百万元追究其责任呢?据悉目前调查机关就这一点也未定论。
刘剑文认为,如果在查明事实、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偷税罪的情况下,宗庆后的补税行为并不影响其罪与非罪的认定。由于偷税罪是结果犯,其行为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达到法定标准”,其犯罪既遂。根据
刑法理论,在其犯罪既遂后,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害的行为,并不能认为是犯罪的未遂或中止。但是补缴2亿多税款减轻了由其犯罪行为对税收征管秩序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可以在量刑时予以区别对待,给予一定的减轻处罚。
“从性质上看,立案前补缴税款属于事后的悔过行为,并不影响对案件性质的定性,还是应当按照此前的未缴或少缴税款予以确认。”施政文也表示。
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湛中乐教授则认为,税务机关也面临着两难。如果不移送此案,舆论可能认为税务机关忌于宗庆后的个人身份与地位而“放一马”;如果移送此案,税务机关又可能招致“总拿民营企业开刀”的诟病。
“某种程度上说,目前宗庆后案的处理,反而更加考验税务机关的智慧。”湛中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