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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3亿元个税案仍无结论——访刘剑文等人

  “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的法理就在于,回购收益是因宗与达能及其子公司的特别约定而为宗庆后本人所专有的权利,其他股东不享有,它不是因市场行为而取得的投资收益,因而不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施正文教授认为。
  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副教授崔威则赞同将股权回购收入定为“财产转让收入”。他认为,这种依据业绩回购股权的方式是税务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目前公开披露的材料中没有具体描述回购的资金来源以及回购的具体方式,但这很可能是将来跨国公司支付报酬的重要形式。
  宗庆后落得偷税罪下场?
  关注此案的普通公众可能最想知道的就是:宗庆后这位知名企业家会落得偷税罪的下场吗?这罪与非罪的界定,目前同样富有争议。
  我国刑法第201条明确规定了偷税罪的四个要件: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宗庆后实施了这四种行为之一,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他才能被认定犯有偷税罪。
  施政文认为,由于税收征管法中仅规定了企业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负有登记账簿的义务,对个人并未强制规定必须就其收入进行账簿登记,所以前两种偷税罪的客观行为仅针对企业而非个人,宗庆后不可能因这两项犯罪。
  “那么依据后两项行为,宗庆后是否构成偷税罪,还取决于税务机关是否已经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施政文说,“同时,也只有在查明宗庆后所拖欠的税款及其在应纳税额中所占的比例等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决定其是否构成偷税罪。”
  他分析说,根据刑法201条的相关司法解释,第三个要件“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指“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所以,如果是在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申报的限定期限内补税的,则不构成“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的偷税;第四个要件“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等,这一点宗庆后很有可能构成,但这需要有关办案机关的查实和认定。
  刘剑文认为,如果不构成偷税罪的话,宗庆后也很可能构成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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