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惩罚犯罪、维护稳定的重要保证。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预防犯罪,才能切实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结论。实践证明,我们的社会变革过程中所带来的刑事犯罪高发的客观现实,决定了不坚持严打方针,就难以有效地控制住社会治安局势,就难以有效地遏制住刑事犯罪高发的势头。但是,从刑事犯罪发展的规律来看,严打的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单靠严打不可能完全抑制犯罪、减少犯罪,而且随着严打斗争的持续进行,严打本身的边际效应也在递减。因此,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调整并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最终体现立法宗旨、实现司法价值的客观要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们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
第三,坚持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原则,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判决与调解是处理民事案件的两种主要方式,都是为了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为了正确处理判决与调解的关系,我们在总结多年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方针。可以说,这是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结合,十六字方针丰富了当代中国的民事审判理论。
第四,坚持监督、维护、协调有机统一的行政审判原则,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2008年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1号和第2号有关行政诉讼的两部重要司法解释,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认为这两部司法解释体现了保护弱者、追求法律平等的精神以及司法机关谋求审判独立与公正的努力,对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五,坚持内部分权制约与外部综合治理相结合,是解决执行难的治本之策。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分权制约、规范执行、综合治理和标本兼治相统一,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目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几乎是大包大揽,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即使未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情况或者线索,法院也必须主动执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甚至拘留被执行人。在这种传统的执行工作模式中,申请执行人游离于执行程序外,不承担任何风险。主要弊端有: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的行为打破了当事人之间的平衡。超职权的执行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超职权执行增加了人民法院承担执行错误的风险,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世界贸易规则的原则要求统一、透明、非歧视性,这样必然要求民事执行程序独立、公平、公开、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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