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意义上说,“civil society”是一个具有很强取向性的概念,它不仅代表着一种解释模式,而且它在被使用时还蕴涵着使用者的一种选择特有社会构造与社会建设路径的努力。在中国,一些学者在接纳“civil society”(并将其理解为“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时,往往也隐含着一种试图,即在中国建构一种“社会实体”(邓正来, 1998)。在许多情况下,人们把“社区”作为实践这种实体建构的一个重要路径选择。
二、中国经验里的“commun ity”建设
社区这个概念从上个世纪30年代就被引进中国,在西方语境下叫“community”,到改革开放之前,它只是学术上的用语。19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经济体制转型的加快,许多人(包括学者、政府管理部门和市民)几乎都开始议论“单位人”向“社区人”转变而提出的各种社会问题。这表明那时中国城市的经济社会正处于重大的变化之中,人们对这些变化的思考和看法因其立场、视角、出发点的不同以及他们要解决的问题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取向。
有研究者从政府的角度分析这些变化,得出如下概括:第一,企事业单位的职能发生变化,特别是国有企业逐渐改变原来“企业办社会”的运行模式,逐步将其原先承担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职能外移;第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的多元化,无单位人员越来越多,待业、下岗者、个体劳动者和其他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人员同计划体制下的企事业单位(城市组织的主要形式)没有联系,而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关系相对密切;第三,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城市的开放,大量农民工进城,他们务工、经商、从事社会服务,正在愈益深入地进入城市社会;第四,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城市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也愈加明显,城市居民特别是对老幼弱疾者的服务和照顾也面临着新问题;第五,受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城市行政管理体制也在发生变化,上级政府不断将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下放,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承担的社会职能的增加也改变着其自身在城市社会体系中的地位(雷洁琼, 2001) 。
综上所述,可以想象,随着城市“单位制”的改革和解体,大规模的单位人从“单位制”转移出来,政府感到了基层社会管理的压力不断加重。为了解决这类问题,政府的注意力首先集中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这个我们简称为“街居制”作用的发挥上,要求“街居制”对此承担起某种责任。实际上,民政部于1987年和1991年先后提出了“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 2000 年末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这表明政府已经比较清楚地认识到依靠基层行政力量来稳定社会的现实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对社区的强调,其实是要扩展“街居制”框架中的行政作用,通过这些行政作用使“单位制”转移出来的单位人得到某种再组织,并使他们得到基本的社会保障。于是,各种相应的基层社区组织在“街居制”影响下不断发展起来。政府的这种行为在一些研究者所做的分析判断中被视为“重建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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