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发现对于程序正义的研究至关重要,这是因为规范性程序正义理论正是力图为程序正义提供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标准,而现在我们则意识到应当结合具体的情境来认识程序正义。因此,仅仅提出程序正义的若干项标准是远远不够的,由于在不同情形下人们所关注的具体标准不同,因此我们必须提供更为深入的解释。更为重要的是,程序正义标准的非普遍性不仅体现在不同具体场合这一限定当中,这种认识更应当被扩展到不同社会环境这一区分中。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某些被传统和实践证明为公正的程序标准,在被移植到其他语境中的时候常常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正如麦金太尔所言,包括正义在内的所有道德和政治原则都应当被理解为是“传统构成的”。[11](32)规范性程序正义理论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它试图消除这种语境的差异。虽然多项研究都表明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德国,对抗式诉讼方式被证明更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但是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状况毫无疑问是必须被考虑的。而在当前我国对程序正义问题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都没有对程序的正义性来源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更多的是把西方程序正义原则当做既定的正当性标准接受下来,这就有可能使得对程序正义的讨论脱离实际,从而无法体现其现实意义。
有必要指出的是,基于法社会学立场的描述性程序正义研究,其所获得的信息和结论也并非是完全准确的,作为一种实验性质的调查研究,其所选取的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是一个常常被问到的问题,同时,由于选取的样本和采用的方法不同,在这一研究传统中也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这些因素都是应当被注意到的。但是,从总体上说我们仍然有理由认为法社会学视野中的程序正义——即一种描述性程序正义理论对于我们更为深入地认识和理解程序正义的基本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也就是说,这一类型研究的理论成果应当成为我们研究程序正义的理论资源之一。然而更为重要的,乃是这一研究进路使我们意识到,要想真正获致一种“中国的”程序正义理论,有必要借鉴这种实验研究的方法,对中国社会中民众对于程序正义的认知和偏好进行实证性的调查,并对其进行理论分析,从而将理论与现实有机地联系起来。
【注释】作者简介: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生。
Klaus Rohl, Procedural Justice: Introduction and Overview, in Klaus Rohl and Stefan Machura (ed) :Procedural Justice,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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