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
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等规定,保险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是保险事故或约定事故所造成的合同标的的实际损失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二是投保方为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包括施救费用、保护整理费用,以及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而支付的,检验、鉴定、估价和出售等费用。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书面请求之后,经审查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应予以赔付的,应依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方一次性支付保险赔偿金;逾期支付或分期支付的,应当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方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几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也多样化,大量的属于保险公司未予及时理赔或不予理赔而产生纠纷;有的因保险公司擅自变更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引起纠纷;有的因投保人对保险险种用语发生歧义而引起退保纠纷;有的因保险公司擅自为投保方在保险单上签字而引起纠纷等。在当前已审理的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以下几类情况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
(一)如何认定爆炸事故及其责任承担。
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往往特别注明保险事项,以及除外责任条款。以生产企业爆炸事故作为保险范围的,其除外责任条款往往注明:产品内在质量问题导致的破坏和损失,生产企业操作失误导致损失等。通常意义上的爆炸,是指轰响,且是具有破坏性的,如果房屋为爆炸对象,则后果可能是房屋倒塌,整体结构破碎,已不具备原来的使用价值;如果机械设备为爆炸对象;则后果可能是破坏性的响声过后,机械设备整体断裂,主要机械部件破坏,已失去修复或使用价值。判断是否爆炸事故,是哪个环节、什么原因造成的爆炸事故,将成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及时依法作出赔偿与否判处结果的直接依据。例如,某企业投保的6号汽轮发电机组发生爆炸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和保险标的物被损坏之事实,均无异议。保险合同约定:由于火灾、爆炸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本案中的事故是否属爆炸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事故调查组认定属爆炸事故。认定本案是否属爆炸事故,是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的关键,至于爆炸原因,可能有多种,也可能是不明原因,但都不能影响本案事故应认定为爆炸事故这一关键点。最后,事故调查组作出最终鉴定结论,认定本案爆炸事故属产品内在质量缺陷所导致,事故原因已经清楚。根据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尽管本案事故属爆炸事故,但并非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也不是不明原因所致,而是生产厂家产品内在缺陷所致,故应属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应对本案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由生产厂家承担。在这种案件中,如鉴定时间较短,可待鉴定结束后,由责任方进行赔偿;如鉴定时间较长,一般说超过半年以上,则应由保险公司依
保险法有关规定,先予赔付投保方,以及时恢复和支持生产企业的生产,待有了鉴定结论后,如发现不属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则应及时由投保方将财产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协助保险方向生产企业进行追偿。根据我国《
保险法》第
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保险人对其有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