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保险标的的损失扩大,保险人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当投保人需要改变保险财产的坐落地点或用途,而这种改变有可能增加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时,投保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及时检查,并提出安全建议。如果需要增加保险范围,则投保人有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增付保险费。
三、违反财产保险合同的常见形式及其责任
由于投保人按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后,保险财产仍在投保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加之现实生活中有可能造成保险财产损失情况复杂多样,因而违反财产保险合同及其民事责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不仅如此,在许多情况下,即便没有违约行为也会发生责任问题。例如,发生约定事由造成财产损失,尽管这种责任不是违约意义上的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否,也往往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利益。因此,我国保险法、《
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对财产保险合同的责任问题作了全面和具体的规定。
(一)投保方的违约责任
1. 投保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问题。这种违约行为发生后,可能导致两种法律后果,一是保险合同终止,二是交付保险费及利息。在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下,投保人的责任表现为:补交保险合同终止前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这时支付的保险费和利息相当于违约金。由于保险合同终止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的保险财产不受合同保护,所以,终止合同后所交纳的保险费和利息又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
2. 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也没有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这种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损失扩大。比如火灾发生后,投保方没有采取灭火措施,造成保险财产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如何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问题。根据
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之规定,投保方应就因其过错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自行承担责任。保险方只承担投保方采取积极措施后正常的财产损失赔偿。在这里,应强调一点的是,如事故发生后,投保方无法进行有效施救,或因正常原因、或意志以外因素导致施救措施采取不及时,造成了投保方损失时,保险方仍应对该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