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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研究(上)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研究的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与上游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是有所区别的。本文所研究的是一种双方平等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一种双方都会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例如,纯粹的、不根据地域界定的客户限制在表面上似乎是简单的对供货商利益的维护和对销售商的限制,但其实际上往往具有内在的有利于双方的合理性,如在选择性销售体系中为维护商品质量水平所需。这也是为什么本文认为对此类行为值得给以进一步的研究,而不能简单的根据“禁止滥用优势地位”规则予以禁止的原因所在。此外,事实上也有相当比例的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是由市场份额较小的企业实施的。
  (4)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基本上体现为协议形式,而不是一致行动、默契等形式
  有学者认为,纵向限制竞争行为“一般不存在上下游企业之间的默契,联合的方式主要是订立协议”[2] ,但也有学者认为,纵向限制竞争行为“通常表现为双方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合同或协议,但也可以是双方达成的协调一致的行为”[3] 。
  可就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而言,其一般只会是协议,这是因为它内容较复杂,所限制的事项较为具体,如地域、客户的具体范围等,非明示详定不能确认。
  (四)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与一些近似行为的联系与区分
  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往往和其他一些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在外部形态和特征上有相似或类同处,外延也有所重叠,学界对其认识也还不太统一。为明确起见,本文在此先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作出界定。
  1、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与独家交易
  一种比较宽泛的定义认为,独家交易协议(exclusive dealing agreements),通常指一个或一系列协议,包括约定供应商同意在特定的地区向销售商独家销售商品(独家销售),或者销售商同意只从供应商处购买用于转售的一类产品(独家购买),或者双方同时承担上述两方面的约束。[4] 而一种相对狭窄的定义则认为独家交易只包括“生产商要求销售商只能经销生产商提供的产品,而不能同时经销其他生产商提供的同类产品”[5] (即只包括独家购买)。
  本文认为,“独家销售”和本文所说的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较为类似,因为如下文所述,供货商在一定地域内向销售商独家供应商品,同时又允许销售商不分区域的销售的话,将产生销售商搭便车等问题,使独家销售可能的经济效率性大打折扣,对供货商并不有利,实践中也比较少见。
  但“独家销售”这样的称呼多少容易造成方向上的歧义,比如在字面上,生产商要求销售商只销售其一家的产品的做法也能被称为“独家销售”。而且这种称呼也没有揭示出该种行为的关键点在于地域及客户范围方面的限制。故本文为明确起见,更重要的是为揭示该种行为的外部特征,而将具有独家销售色彩,同时具有地域及客户限制表征的行为一律称为“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
  至于“独家购买”则应被视为另一种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尽管其产生经济效率的机理往往与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类似,如为防止顾客搭自己在产品推广方面的努力的便车,供货商会要求销售商的店铺内不得同时销售其他竞争产品。[6] 可不管怎么说,独家购买显然没有对销售商在转售商品时的地域与客户作出限制。故不被纳入本文研究范围。
  2、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与排他性交易
  对排他性交易的定义,学界的看法也不尽一致。有学者认为,“排他性交易包含独家交易和区域顾客限制这两类情况所有的组合方式”,在她看来,这种组合在理论上可以有21种形式,而“经销商承诺只向缔约制造商进货,并只在特定区域销售,而制造商承诺在此区域只向该经销商供货的独家经销形式(即由独买加独卖加区域限制构成)”尤其是一种常见形式。[7] 这种观点没有仔细区分独家销售和独家购买,而且把独家交易和地域和客户限制行为看作是不同的纵向限制行为,笔者对此并不赞同。
  此外,对于把它们都划入到排他性交易之下,笔者也不赞同。因为排他性交易以排除竞争对手为基本特征,而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未必均如此,其不以排除竞争对手为基本特征和目的(虽然可能由于自己的经济效率提高,而具有这样的事实效果),如在美国1970年代可口可乐公司案中,各个装瓶商即在各自区域同时为多个饮料商独家销售[8] 。
  也就是说,该类行为具有比较明显的固有特征和独特的内涵和外延,对其经济合理性的衡量与法律规制的考量也应有一套独立的理论和规则。本文写作的目的,也是为了从“排他”的视角之外予以求索,将其从排他性交易中提炼和分化出来。而不是将其作为“排他性交易”的一个种概念予以研究。
  3、纵向客户限制与选择性交易
  选择性交易制度(selective dealing systems),又称为选择性销售(selective distribution),是指生产商根据特定的资格标准来选择销售商的一种销售制度。在该种销售方式下,生产商往往会禁止销售商向未被指定的销售商(或非最终用户或消费者的任何人)销售该商品。[9] 也就是说,生产商对销售商的转售对象有明确限制,有时也伴以对交易地区的限制,故无疑意味着其可以被纳入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行为的范畴。事实上,选择性交易制度的实施,也具有纵向地域及客户限制协议的一般性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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