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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防治与证据保全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实务指南: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很多企业选择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有着各种原因:逃避缴纳社保、逃避工伤责任、逃避经济补偿金责任等。这种情形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劳动合同法重典治乱,对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非常严苛的法律责任。从另外一个方面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究竟从何时开始建立,即事实劳动关系的起始点如何确定,也非常重要。比如,某员工被企业正式录用,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但过了半个月该员工仍在等单位通知报到上班。在此状态下,如果确定办理录用手续为起始点,则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如果确定用工之日为起始点,则双方尚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七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明确为用工之日。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预防
  既然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形式瑕疵采取了极为严苛的否定立场并规定了一系列不利于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那么作为企业而言,最正确最合理的应对方法就是设法避免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以后在劳动人事管理实践中,企业往往会格外注意地订立、续订和管理劳动合同。但可以预计的是,很多时候非因用人单位本身的原因,却可能发生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或签订不能的情形,而此时如果依法却要承担相应的严苛法律责任,那么这对企业是非常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案例3:(员工本人不愿意订立书面合同处理)
  2008年5月,江苏苏州某机械制造公司招用一批外地员工。在入职后一周内,公司人事部安排这些新员工与公司签订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大部分员工按照公司要求签订了3年期书面劳动合同,但仍有部分员工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他们的理由是,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限制了他们以后找工作,所以他们希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后想离职的时候可以随时离职。人事部经理告知这些员工,他们在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后,依然可以提前30天行使单方解除权,对他们影响不大。倒是如果书面劳动合同不能续签,公司却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但是这些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并不听取其意见,坚持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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