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越权解释条款三:
劳动合同法第
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不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十九条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的规定
【条款】: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
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不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十九条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分析】:“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
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已经没有该三项条款,但是
劳动合同法第
十七条又规定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由于
劳动法是法律,且仍继续有效,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根据
劳动法之规定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事项,因此,从这个入口进去,“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又可能出现在《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里面。这其实是
劳动合同法起草时的疏忽导致的法律漏洞,本条对此进行了“补漏”的解释,但是按照《
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不能由国务院法规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