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重要条款点评

  点评:本条显然吸收了各界对法律原文(第二十一条)的意见(某些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竟然不适用于试用期职工),作出了更加合理的规定。但“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是否“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处理,有待商榷。可以理解,条例的起草者煞费苦心,因为用行政法规弥补法律本身的疏漏是一件困难的事情。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原文略)
  点评:此二条实际上是就法律关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针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别作了归纳,其中第二十八条长达十四项;宣传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立法意图是澄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错误认识)。
  第三十一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或者用人单位破产、解散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点评:此规定意在保护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防止用人单位规避法律。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点评:强调对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立法意图是可取的。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点评:本条弥补了法律原文(第四十四条)的疏漏(本人曾以专文论述),既规定对上述劳动者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又规定了上述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是一种折中的处理,是现实合理的。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