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程序性裁判机制。
程序性违法的定性任务交由法院完成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没有相关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法院不可能主动追究侦查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因此,建立侦查程序性制裁体系,必须同时确立程序性裁判机制,使程序性违法的受害者有提出救济申请的途径。程序性裁判的目的是解决某一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及应否实施程序性制裁的问题,它包括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程序性制裁的申请与审查程序、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高低等都是完善程序性制裁的必备要素。当事人通过提起程序性申请的方式,启动程序性裁判程序,并通过提出证据、发表意见,从而促使裁判者实施程序性制裁。
2. 对严重程序性违法同时给予其他法律制裁。
程序性制裁只是一种基础性处罚手段,对于情节较为严重且侵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仅有程序性制裁显然力度不够,必须同时采用其他制裁措施,即如前文所述的国家赔偿、刑罚、行政处罚、附带民事赔偿等配套性制裁措施。
所谓配套性制裁措施是指程序性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到
刑法、
国家赔偿法等其他法律,在对其进行程序性制裁的同时,还可以给予其他性质的法律制裁,后者不具普遍性,它们只适用某些程序性违法行为。适用这些制裁时,既可以针对侦查机关,也可以针对具体的行为人;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多种制裁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行为人从程序上、实体上都得不到任何好处。例如,对于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的,不仅应对获得的口供宣告无效,同时应对行为人治罪,施以刑罚,同时被害人还可以通过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
国家赔偿法首先需要扩大惩治对象的范围,明确“错拘”、“错捕”的标准与举证责任,为受害人搭建申请救济的法律平台,同时,还应当提高赔偿金额的标准,使
国家赔偿法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实践中,真正因为程序性违法受到
刑法追究的寥寥无几。究其原因主要不是由于这种违法行为没有达到
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而是因为受害人很难收集治罪的证据,杜培武案件很能说明问题。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各个环节上受害人都缺乏与国家执法、司法机关争辩抗衡的平台,况且受害人在受侵害期间大多数都处于被羁押状态,与世隔绝,收集违法证据没有现实可能性。因此,要想真正发挥刑罚的作用,必须通过完善
刑事诉讼法、
刑法,营造严惩肆意践踏人权,无视法威的法治环境。
笔者在实地调研中还发现基层公安机关既广大干警对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制裁方法极为关注。原因有二:其一,行政惩罚程序上较为灵活,在基层公安机关适用范围较广,适用对象较多;其二,一旦制裁牵扯到个人利益,行为人不可能无动于衷。因此,加强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的力度不失为一种整治程序性违法的有效途径。当然,在强化制裁力度的时,应当充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制裁毕竟不是最终目的,我们的根本目的是使广大执法人员、司法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杜绝违法办案,真正成为保障人权,秉公执法的卫士。
【注释】作者简介:周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
①为了消除被调查单位的顾虑,使调研结果更具真实性,我们隐去被调查对象的姓名及单位名称。
②“三乱”是乱设站卡、乱收费、乱罚款的简称。
③由于目前我国治安警兼有侦查权,因此,工作中也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④在实践中,我国交通警察对交通肇事案件享有侦查权。
⑤《
刑事诉讼法》第
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苏苏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参考文献】
深圳昨颁发首部警察“法典”. 北京晚报,2006-01-26(34).
中国警方:“开门大接访”. 时代潮,2005(18).
“公安大接访”收获了什么. 新华网新华视点,2005-08-30.
陈瑞华. 程序性制裁理论. 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6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