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财务状况说明书。这是对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公司财务状况,作进一步的说明和补充的文件。它主要说明公司的营业情况、利润的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公司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利润分配表。利润分配表是反映公司利润分配和年末分配情况的报表,它是损益表的附属明细表。利润分配表通常按税后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分项列示。
财务会计报告制作的主要目的是向有关人员和部门提供财务会计信息,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公司财务会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因此,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及时报送有关人员和部门。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天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要报送有关国家行政部门,以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三)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1、公司收益分配顺序
依照我国《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的法定顺序是:(1)弥补亏损。即在公司已有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的亏损时,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即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3)提取任意公积金,即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任意公积金不是法定必须提取的,是否提取以及提取的比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4)支付股利,即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应当分配给股东。
2、股东利润的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配红利的原则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但是如果全体股东通过出资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方式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依照该约定分配红利。《
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出资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但是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红利。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了红利分配办法,依照其规定进行分配。
公司向股东分配红利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两种:即现金支付和股份分派,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现金支付和股份分派可以同时使用,即股东的红利一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股东,一部分分配红股。
3、公积金
公积金又叫储备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为了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损失,依法从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一般分为三类:一是法定公积金,这是依据法律规定必须提取的公积金,其提取比例及用途均由法律强制规定,不得改变。二是资本公积金,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如股票溢价收入、资产增值额、接受赠与等。三是任意公积金,即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在法定公积金之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
主要用于:(1)弥补公司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转增公司资本。但公积金中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当以法定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之前的注册资本的25%。法定公积金的提取属于《
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必须遵守。《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七、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的变更
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某一项或某几项的发生改变,或者公司法定形态发生改变。公司的变更,既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也包括公司形式的变更,即公司形态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变更应履行法定程序并办理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即公司设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对于公司形态的变更,
(二)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类型。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可以公式化为A﹢B=A/B。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原合并各方解散的公司合并,可公式化为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