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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一)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与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各国越来越多地规定了具有管理性质的强制法规范,以体现国家对公司组织活动的干预,如公司章程、法定公积金、注册资本、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发行等等。但公司法毕竟是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私法自治的基础之上,所以,公司法中仍然较多地体现了任意性规范,以体现公司和股东的意思,如设立公司的类型、选择投资的行业、出资的形式、股份转让的条件等等,都体现了股东及公司的意思自治。
  (三)我国的公司立法
  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先后于1999年,2004年和2005年三次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现行有效的是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文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除此之外,广义上的公司法还包括其他与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节 公司基本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它包括签订发起协议、订立公司章程、出资和募集股份、申请设立登记等行为。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相互关联而又含义各异。公司成立是指公司设立人完成了公司设立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和事实。从关联角度来讲,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和必经阶段,而公司成立是公司设立的目的和法律后果。从区别的角度来讲,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不能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而公司成立则意味着公司取得了法人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国家不加干涉或限制。
  2、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布专门法令予以特别的许可。
  3、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指设立公司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如果发起人认为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直接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无须经任何部门的审批。
  上述各项原则是一个逐渐演进的过程,总的趋势是减少限制,鼓励设立。目前世界各国主要采取准则主义的设立原则。我国公司设立原则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公司法》颁布前,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核准主义原则;《公司法》颁布以后,实行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对股份有限公司和部分特殊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核准主义,一般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则适用准则主义;但按照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除部分特殊行业外,公司设立一律适用准则主义。
  (三)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试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但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四)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公司设立人按法定的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记录在案的行为。公司设立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为公司成立的日期,即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公司即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可以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请纳税登记,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设立所必须具备的、规定公司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的内部自治规则。它是由全体发起人或股东共同协商制定,或部分发起人或股东协商制定经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签字同意,并经全体发起人或股东签名盖章的书面协议。公司章程生效后,对公司、全体股东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产生约束力,必须按照章程的规定享有并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可因公司种类、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来说,主要有三类:一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即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将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二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即对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事项,由章程的制定者决定是否记入了公司章程,一旦记载于公司章程,即发生法律效力。三是任意记载事项,即法律虽并无文规定,但制定者经协商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事项。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的经营范围;(3)公司的注册资本;(4)公司股东的姓名和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的时间;(6)公司机构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的经营范围;(3)公司的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的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的方式和出资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的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9)公司利润的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的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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