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把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同时设立与运营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其对外活动的信用主要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而非公司的资本或资产状况。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与运营主要以公司的资本和资产状况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同时依赖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或资产状况的公司。
(九)一般法上的公司与特别法上的公司
以公司是否受
公司法之外的其他特别法调整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与特别法上的公司。
一般法上的公司,是指仅受《
公司法》调整的公司,
公司法中所讲的公司,主要指此类公司。特别法上的公司,是指除受《
公司法》调整之外,还需受其他特别法的调整,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除了受《
公司法》调整外,还分别需受《
商业银行法》、《
保险法》和《
证券法》的调整。
三、
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
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所谓
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理论上,
公司法有形式意义上的
公司法与实质意义上的
公司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
公司法是指以专以
公司法命名的成文公司法典,如我国的《
公司法》;实质意义上的
公司法,是指一切与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既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典,也包括单行的公司法规,以及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与公司相关联的各种规范。通常所说的
公司法,主要是指实质意义上的
公司法。
从
公司法的概念可知,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既包括公司的内部关系,也包括公司的外部关系,既包括公司的财产关系,也包括公司的组织管理关系。具体而言,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几种社会关系:(1)公司的内部财产关系,是指公司的发起人与股东之间、股东相互之间、发起人相互之间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因公司的设立、变更、运营、解散等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2)公司的内部组织管理关系,是指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管理与协作关系。(3)公司的外部财产关系,是指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之间所发生的交易关系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4)公司的外部组织管理关系,是指公司在设立、变更、运营和解散过程中,与有关国家管理机关之间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
(二)
公司法的性质
(1)
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行为法的双重性质。
公司法作为组织法,主要是指
公司法要规范和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公司章程、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事项。
公司法作为行为法,是指
公司法也规定了与公司组织具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公司行为,如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公司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公司的财务管理等。
(2)
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
公司法作为实体法,主要体现在
公司法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类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如有关公司内部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公司法作为程序法,主要体现在
公司法规定了保障权利实现和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