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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纯粹经济损失赔付规则的探析

  但是该理由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当时德国人的立法显然是受到对二战反思的影响,所以才会把人类尊严、人身利益放在如此崇高的地位。但是在全球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我们会越来越多的发现,证券市场、企业无形资产等等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新的消费理念比如超前消费、消费方式比如可透支的信用卡、经济运转模式比如期货市场,已经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立法上的价值排序,尹田教授甚至还写了一篇文章《无财产即无人格》的文章。因此,那种认为人身利益高于财产利益,有形财产利益高于无形财产利益,已经站不住脚了,那种对于一切纯粹经济损失采取一刀切的态度一概不予赔偿显然无视社会现实。
  (2)纯粹经济损失的范围,具有不确定性。
  我们还是以欧洲私法共同核心的研究项目中的案例,来说明这个担心的合理性。案例15描述了这样一种场景:公路因化学品泄漏而关闭,被困或择道而行者能否向肇事者索赔。
  这些行人中可能有些因为上班迟到,而被罚工资;有的可能因为未按时赴约,导致合同谈判的破产;被困行人的家人担心其安危,关闭店铺去找寻而丧失的经济利益。现代人经济关系联系的紧密性,如果对这种这种责任不加以限制,那么这种侵权责任极有可能会像多米诺骨牌效应或者蝴蝶效应一样,引起连锁反应无穷无尽,其后果极像打开闸门的洪水,奔涌而下一发不可收拾。对这种担心已经有人对其系统阐述,这就是纯粹经济损失中最重要的公共政策考量因素—诉讼洪闸理论 。该理论的三个支撑性论据为:一是从法院的角度来说,如果给予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那么这种责任的连锁效应,导致海量的诉讼案例。法院本身有限的司法资源将对此疲于应对,无暇顾及其他的诉讼案件,不利于诉讼经济和法院功能的发挥。二是从加害人角度来说,加害人仅仅因为一个过失行为,有可能导致无穷无尽的诉讼。加害人的过错和他所要承担的责任显然无法成比例,这极大的损害了加害人的行为自由进而损害正常的经济秩序。因为只要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的存在,基于法律对人们行为模式的指引性,每一个人都会谨小慎微,深怕一不小心就陷于诉讼洪流而不能自拔。三是从侵权责任扩大的趋势来说,纯粹经济损失仅仅是这种扩大趋势的一种反应,应该得到控制。
  诉讼洪闸理论在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付的辩护观点中,被誉为最深入人心且最具说服力 。但是对其截然相反的观点是:“法律的任务是救济那些应该得到救济的不当行为,即便是其成本是‘洪水般大量的请求’;任何法院因为担心给自己带来太多的工作而拒绝给予救济,这只是对自己无能的一种遗憾的承认”。在今天,公益诉讼案件和环境侵权案件,法院或者被告仍然是面对不特定多数的原告,法院并不拒绝此类案件,因此以诉讼数量和司法成本的增加作为拒绝予以赔付并不是充分的理由。再者,纯粹经济损失也并不一定都是不特定多数的被害人,比如案件18:雇员前雇主在其出具的证明书中提供了错误的信息导致该雇员未被录取,雇员能否向前雇主索赔。该起案件中当事人是特定的,雇员的纯粹经济损失可否向前雇主索赔,还有案件4、5、7、8、11、12、14等的当事人都特定的。因此认为纯粹经济损失一定会引起诉讼洪流,这种看法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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