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表现形态各样 ,因此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还需要做几点说明,一是排除因违约产生的纯粹经济损失。当然违约产生的经济损失属于典型的纯粹经济损失,但是基于
合同法对与此类损失已给与明确救济,这里已经无单独讨论之必要;二是几乎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认为,如果相关行为是可归责、不道德且违反公共政策的,那么故意导致的纯对经济损失是可以获赔的 。因此,我们讨论的纯粹经济损失也只是过失所致之情形;三是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间接经济损失与受害人的人身或物的被侵害相联系。比如在案件10:妻子为履行照顾受伤丈夫之义务关闭其经营的小商店中,丈夫受伤住院花费的住院费、误工费等都属于间接经济损失,而妻子关闭小商店所受到的损失就是纯粹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获得赔偿毫无疑问得到现行法律的支持。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们所说的纯粹经济损失,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非契约当事人之间,因为过失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
二,不予赔偿的理由
由于纯粹经济损失内涵和外延都及其广泛,为了防止法律责任的泛滥,各国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候基于种种理由,对纯粹经济损失都采取谨慎的态度,上文中王泽鉴先生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侵权行为法中最为困难的课题所提到的三个问题,已经基本上囊括了拒绝赔付纯粹经济损失的主要理由,我们分别讨论之。
(1)在利益衡量上,纯粹经济损失不能与人身或所有权同等并重。
该理由认为,纯粹经济损失在法律价值序列上不能与人身、财产同等的保护。纯粹经济损失更多的作为一种可期待性利益,比如案件5:一球员因交通事故缺阵,俱乐部受损,案件8:客船被碰受损,租船人为此取消预期航班,俱乐部和租船人都是可期待性利益受到了损失,这种利益还没有转化为现实利益,如果把这些纯粹经济损失与人身、财产受伤害等现实利益放在同等价值序列之中,是不够严谨的,也是不慎重的。法律不能对所有权益同等保护的思想也得到一些国家立法的确认,比如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将人格利益放在最高的地位。德国基本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了财产权,但仅仅是包括所有权,尽管后来的
宪法法院和学者们将财产权扩张解释为财产权和市民的经济福利 。从德国人立法的态度也可以看出,人重于物、物重于金钱的价值排序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