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标、字号、域名冲突的解决

商标、字号、域名冲突的解决


姜朋


【全文】
  在中国内地,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远大于普通的注册商标。驰名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或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甚至连没有注册的商标,只要被认定是在中国驰名,也可以在其所适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排斥已有的相同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可以阻止他人以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容易导致混淆)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在华注册。
  此外,部分地由于对商标(Trademark)、商号(Trade Name)和域名(Domain Name)实行单独登记,部分地由于域名还是一种新兴的事物,三者往往容易出现重叠和权利冲突。在化解商标和字号的冲突时,法律的态度有一个转变。1999年的蜜雪儿案中,法院认为无论谁注册登记在先,分属不同权利人的同样的文字商标和企业字号都依据各自的法律规定成立,任何一方不能基于自己的权利否定对方权利的合法性。2002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部门规章)明确表示要给予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在先的驰名商标效力优于在后的企业字号。最高院则走得更远,其通过的司法解释有条件地(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保护注册在先的文字注册商标而排斥登记在后的企业字号。概括来讲,作为一般的原则,目前依法获得的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都是正当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二者法律依据不同)保护。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商标权人)不能以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作为基础主张否认他人民事权利(如字号)。这是原则。但作为例外,如果文字商标(已经)是驰名商标,则他人不能在存在误导公众的可能的情况下再将该商标登记为字号。一旦已经注册,商标权人也可以请求登记机关予以撤销。此其一。其二,如果文字商标只是普通的注册商标,但将同样或相近似的文字用作其他企业的字号会使注册商标的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则构成侵权,商标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对字号权利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很明显,这不适用于未注册商标。不过如前所述,由于驰名商标并不以其是否注册为前提,因此未注册,但已然驰名的商标仍可援引驰名商标保护规则获得保护,从而排斥后来的企业字号。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法律赋予企业的字号使用权并不具有“攻击性”或“进攻性”。如果是字号登记使用在先,而商标注册(成名)在后,则基于“在先权利”原则,厂商可以继续使用其原有字号。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