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作者简介: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05BFX016。 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页。 在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九条中强调“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似乎可以作为佐证。 在当下中国,或许是为了表示与实行了30多年的“计划经济”进行决裂,政府和学者们似乎更喜欢用“规划”来代替“计划”,并认为“规划”是一种比较长远的、较为全面的发展计划,而“计划”则只表示工作或者行动开始前预先拟订的的步骤和具体内容。相对于“计划”而言,“规划”更具有宏观性、战略性和长远性。不过,在德国和日本更多的是采用了“行政计划”一词,可参见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二卷) ,高家伟 译,商务印书馆2002版,第179-186页。 正因为如此,现代新制度经济学家抛弃了把人假设为单一的、具有完全理性的、能够全知全能的追求理性和利益的“最大化”“经济人”。他们认为“毫无疑问,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一方面是因为环境是复杂的,在经济活动中,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甚至是完全陌生的世界;另一方面是人对环境的计算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不可能是无所不知的。新制度经济学的教材一般都有这方面的论述。 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 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但在行政法中具有体现信赖保护原则精神的相关规定。比如美国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通过规定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忠诚限制来实现的。 高秦伟:《行政计划及其法律规制》,载《理论探索》2003年第5期。 连玉明主编:《中国城市年度报告2005》,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值得一提的案例是“任俊杰不服二七广场改建方案而状告郑州市规划局”一案。尽管这个案件并非起因于典型的行政规划变更,但是其对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当前中国行政规划的确定和变更中民众参与程度,以及民众参与的艰难都有很直观的帮助。关于此案可参看《民间设计者的“广场梦”》,2003年04月03日《南方周末》,也可参见http://www.southcn.com/weekend/commend/20030403000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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