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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商业网点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十点个人意见

  第八点,该立法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并公布结果。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17段规定,“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收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很明显,该稿的实施会严重干预商业网点设施所有者、经营者,及其广大顾客的权益,以及环保、交通等公共利益。而且影响范围、影响的利益总量巨大,几乎涉及生产、销售和消费等整个国民经济部门。对于这样的经济立法,必须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仅凭几十人或者更多一些,如千把人的决定,即使在形式上做到合法,但不足以保障其正当性、适当性。特别是该稿是在单方强调保护供应商的利益之时。
  第九点,没有无必要单独出台一部行政法规来主要保护供应商的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能否解决?从该稿的部分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公布的制定背景来看,商业网点经营者及其联合很可能存在联合、协议之类的垄断形式。除了市场调节解决的部分之外,现有保护市场正常运作的立法,能够解决到什么样的程度,应当有个交待。实际上,该稿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和私法原理来看,不仅多余,而且在没有违反公法的行为(如漏税等)时,还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另外,有必要如此明显的、违背政府作为中立的裁判形象,而下场帮一方推搡另一方吗?即使在国内可以,还会面临国际层面的问题。 
  第十点,该稿如若通过实施,很可能受到外资商业网点的挑战,并进入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从国内最强有力的商业网点来看,国外及港台的占主要地位,海内皆知的如沃尔玛、家乐福、金博大、丹尼斯等。毕竟超市这种商业销售理念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国有和民营的并不很强大。从这点来看,该稿的通过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保护民族产业的客观作用。但因其动因、目的、实施方式、以及客观利益变动后果对涉外商业网点产生的不利,它们有可能在国内起诉我国政府,或在达不到目的时并向其母国引求保护,进而可能引发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在WTO层面的经济争端。另外,该稿若通过,WTO每隔一定时期(记得是五年)对其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肯定会审查影响这个对外商影响如此巨大的立法。到时,如何应对,现在就应当考虑好。
  总之,该稿偏向于商品供应商,并没有处理好前者如销售商、前二者与人民群众、中央与商业网点所在城市的主管权限、民族产业与涉外企业、国内立法与WTO法等等之间的复杂关系。所以,从总体上来看,这部仅24条就影响如此巨大、问题如此突出的立法草案,还需要多加论证、慎重权衡,不要急于通过后出台,若不能很好解决上述问题,能撤销它,就撤销它。如若不然,它也很可会在国内与国外、法律和政治的战场上处于非常不利的阵势、很可能会败下阵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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