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国家公安机关还是政府公安部门?这种混乱源于何处?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关于警方(公安)属性的这种混乱来源于《
宪法》。
《
宪法》第
八十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政府)的职权,其第(八)项为:“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此外,《
宪法》第
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据此,我们可以认为,警方(公安)属于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政府)及地方行政机关(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但是,《
宪法》第
三十七条中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还有,《
宪法》第
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这些规定中,“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列,警方(公安)俨然成为国家机关矣。
在现有共和国国家机构序列中,警方(公安)是国务院(中央政府)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从这一客观事实看,《
宪法》和其他法律是不应当使用“公安机关”这样的称谓的。但“公安机关”这样的称谓在《
宪法》条文中存在亦是客观事实。《
宪法》是根本法,其他法律条文中称“公安机关”虽不合理却应该合法。这样一来,警方(公安)是国家机关还是政府部门,就只能模糊,并因而令人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