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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印度海关关税(修正)法

  (7)依据本条发布的任何通知都应在发布后,立即抄送国会各院。
  9B.(1)尽管有第9条或第9A条的规定:
  (a)对任何商品都不得为补偿倾销或出口补贴所引起的同一情况,而同时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
  (b)对于下列情况,中央政府不征收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
  (i)根据第9条或第9A条,由于豁免上述商品在原产国或出口国消费同类商品时产生的税收或由于出口退税;
  (ii)根据第9条第1款或第9A条第1款,若是从WTO成员国或与印度订有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以下称为“指定国”)进口货物,除非依根据本条第2款制定的规则,认定从其进口的产品对印度工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实质性阻碍了新工业的建立;和
  (iii)根据第9条第2款或第9A条第2款,对从“指定国”进口到印度的任何产品,除非依根据本条第2款制定的规则,关于补贴或倾销及其对国内产业的相应损害已作出初步裁决,以及进一步的裁决认定必须征税以阻止调查期间造成的损害;
  如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的征收是为阻止此类产品对印度的出口对第三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或损害威胁,则本款(ii)与(iii)款不适用。
  (c)中央政府不征收——
  (i)第9条规定的任何反补贴税,只要收到出口国或地区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采取其他与此效果有关的措施的令人满意的自愿承诺,或收到出口商同意修改价格的令人满意的自愿承诺,以及中央政府满意地认为此种承诺可消除补贴所带来的损害。
  (ii)第9A条规定的任何反倾销税,只要收到出口商令人满意的修改价格的承诺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所涉地区出口的承诺,以及如果中央政府满意地认为此种承诺可以消除倾销所带来的损害。
  (2)通过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中央政府可为本条的目的制定细则,只要不损害上述的一般原则,细则可以包括为本条的目的进行调查的方式,调查中应关注的因素以及与这种调查相关的一切事项。
  9C.(1)对认定或复审进口产品补贴或倾销的存在、程度和影响的决定可以上诉,由根据1962年海关法129条组建的关税、国内税和黄金(管制)上诉法院行使上诉案件的管辖权(以下称上诉法院)。
  (2)本条规定的上诉权应于被上诉的决定作出后90天内行使:
  如果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有足够合理的原因阻止了他在90天内上诉,则上诉法院可以受理超过了90天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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