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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印度海关关税(修正)法

1995年印度海关关税(修正)法


(No. 6 of 1995, 25th March 1995)


熊之才;杨陶; 译 ;欧福永; 校


【关键词】印度 关税 补贴
【全文】
  本法是对《1975年海关关税法》的进一步修改。
  本法在印度共和国46年时由国会通过。
  1.(1)本法可被称为《1995年海关关税(修改)法》。
  (2)本法被视为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2.以下条文取代《1975年海关关税法》(1975年第51号)第9、9A、9B条(以下称“主法”)——
  “9.(1)如任何一国或地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或给予该领域内制造、生产或从该领域内出口的产品以任何补贴,包括对这种产品的运输给予的补贴,然后,印度进口任何这种产品后,无论是否是直接从制造或生产国进口的,也不管是否是以从制造、生产国出口时同样的条件进口的,或者经制造、生产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条件后进口的,通过在官方公报中发布,中央政府有权征收不超过其补贴金额的反补贴税。”
  解释——为了本条的目的,在下列情况下补贴被认为存在:
  (a)存在由政府或在出口或生产国领域内的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即如果:
  (i)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的政府做法,或两者;
  (ii)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包括财政激励);
  (iii)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
  (iv)政府向一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或指示一私营机构履行以上(i)至(iii)项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属于政府的职能,且此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无实质性差别;或
  (b)政府授予或维持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以致直接或间接地增加了来自该领域的产品出口,或减少了产品进口,
  并因此授予了一项利益。
  (2)在根据本条和依据它制定的关于补贴额计算的规则作出有关补贴额度的最终裁决之前,中央政府可以根据本款的规定,征收不超过根据本款的规定临时估算的补贴金额的反补贴税。如果征收的反补贴税超过最终确定的补贴,则:
  (a)应当关注这个最终决定的中央政府,在最终决定作出后,立即减少反补贴税;和
  (b)退还已征收的反补贴税中超过最终决定的部分。
  (3)根据中央政府制定的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的任何规则,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反补贴税不应征收,除非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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