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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集体‘返航’门”事件引发的法律反思

  无论是那种原因导致东航17架飞机起飞后,到达目的地上空不降落,却集体‘返航’,事实表明东方航空公司及各飞行员完全不考虑旅客的利益与安全,此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严重违约。他们之所以坚持以“天气原因”作为愚弄旅客的借口,这使我们不得不对《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定》(以下简称《规则》)的第五十八条规定“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的条款进行反思。
  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流转形式,民用航空运输有偿服务是民事流转中的基本领域之一。航空运输合同是民事合同。 民用航空运输是在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一种服务交换活动。服务交换是这种运输的经济内容,而航空运输合同则是这类服务交换所必须采取的法律形式。在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中,航空公司向消费者提供并完成运送服务,而购买这种服务的消费者则向航空公司支付相应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因此,东航与旅客之间已经依法建立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承运人依法履行将旅客安全准时运送目的地的义务。
  由于航空运输的特殊性,现行的航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照顾了航空承运人的利益,而对旅客的利益则考虑较少,而在可以用于承运人取消或延误航班的理由中,承运人90%以上愿意采用是“天气原因”,根据《规则》规定只有“天气原因”用于取消航班、甚至将旅客转卖其他航空公司,延误航班是对承运人责任最轻,不需要如何解释,最易随心所欲、冠冕堂皇的逃避赔偿责任的最好借口。
  根据《规则》的规定,因“天气原因”取消或延误航班的,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只要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就不能构成违约,因此免责。其所有的费用却要没有任何过错的无辜的旅客承担。
  笔者以为,在航空运输中,天气风险应该是作为航空承运人应该考虑的风险之一,至少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与旅客共同承担,才符合公平原则,承运人应该除应尽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的义务外,还应当给与一定的补偿(可根据机票的价格确定补偿比例),这样才既体现为承运人与旅客共同分担该风险,符合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公平原则,同时又防止承运人滥用“天气原因”条款,置旅客的合法利益与安全而不顾,肆意损害旅客的知情权逃避赔偿责任。此次东航返飞事件中,航空公司内部的的纠纷而不惜损害多数旅客利益与安全,损害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滥用“天气原因”愚弄旅客,旅客是消费者,也是最无辜的受害者,旅客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整个飞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极度的恐惧感。很显然,挟持旅客“返航”行为对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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