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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权财富基金的规制范式

  当前,世界各国主权财富管理正呈现出明确的发展趋势:从传统的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流动性管理模式,逐渐向更加多元化和具有更强风险承受能力的资产管理模式转变。这种转变使主权财富基金能够积极拓展储备资产的投资渠道,在有效风险控制的条件下构造更加有效的投资组合,进而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16]。此意味着,未来全球金融市场将吸引并生长更多的主权财富基金。
  基金是投资工具,也是储蓄工具,对沟通社会福利和资本金融市场,促进市场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我国主权财富基金能否良性发展,存在着较他国更多的不确定因素。一方面在于国际上的金融大国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心存戒备,无端抛掷主权财富基金威胁论,根源更多基于政治考量[17];另一方面,亦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资本金融市场尚属新生力量,许多体制和制度约束机制不完善,市场主体抗风险意识和能力弱,更多的依靠政策性周期型调节得以生存,市场化程度亟待提升。反映到基金行业,表现为对基金业整体的福利性与稳定性把握不到位,缺乏长期行业规划,立法目的不明、重点不突出、顺序不合理。由此也致使基金业内部治理结构不明,外部监管不规范,行业发展效率低下,投机过度而投资不足,市场缺乏活力。主权财富基金作为兼备国际特质的基金形式,面临更为复杂的投资环境,受到更多监管机构的规制,良好的规则体系支撑将有助于其完善制度塑造,增强抗风险能力和市场化收益能力。
  首先,应完善我国主权财富基金的法人治理。秉承商业化、市场化为主,有效行政指导为辅的原则,明确中国投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将其区别于一般的行政性政府部门,确保决策和运营中享有相对独立的执行权,责任与效率相统一。同时依据我国公司法,优化法律实体内部的治理结构,明确公司型组织结构的权义安排,理顺当前投资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及七人管理委员会间的责任划分和问责条件,健全商业化公司人格。
  其次,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尤其是基金类立法,制定适合国情的主权财富基金基本法律文件。使投资主体及其资信情况、投资原则、投资方式和收益处分方法遵循公开、公平原则,主权财富基金形式应成为基金法等国内金融法条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亦要重视信息披露制度的构造,健全相关公司对外财务信息的定期报告和公告制度,杜绝内幕交易,以避免、消除不必要的国际投资摩擦。引入审慎监管原则,整合监督机构职权,对主权财富的资金流向和投资决策采取合法、适度、优益原则,结合国际金融市场变化调节自身运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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