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主权财富基金的规制范式

  (二)主权财富基金的国际法律视角
  由于主权财富基金可能受制于不同的宏观调节法律环境,国与国在未达成在先有效协议的条件下发生投资纠纷,除寻求政治意义上的外交途径外,能否构建一个可以解决争议的平台将对主权财富及基金管理机构的未来走向产生很大影响。而世界各国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间以及政府与组织间有关法律规则的介入与完善乃至一般化将成为重要趋势。
  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及相关规则的构建,从本质来看,是对主权经济行为的一种契约化管理,用以防止主权违约和金融保护主义之出现,维护世界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制度变迁的直接原因是社会约束条件,即利益结构和权义结构的变化[12]。主权财富基金的崛起使国际经济和法律规则面临新一轮调整、完善,各经济主体之间将进行新的力量博弈,金融结构也将重新权衡配置。简言之,在此过程中应涉及有:
  其一,有关一般化投资规则的达成。基于消除目前主权财富投资策略相对不明显,且时常掺杂政治性战略之目的,引导多元化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可控的方向,最优方案即构架一般性的投资原则和风险评级方法,以缓解各国政府对非经济目的使用主权财富的隐忧。
  其二,有关信息披露深度的问题。信息披露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基金能否获得公平市场地位,杜绝内幕交易而免受歧视。但对披露深度的把握,亦将受基金的成长状况和市场机制的双重约束,度量的确定效果可能会是在保护被投资国经济稳定的同时,放大投资基金本身的成长性风险,狭隘资金的生存空间。
  其三,有关投资目的国标准的确定。接受投资国不应设立金融壁垒或歧视主权财富基金,同时应确立可预测的投资标准和原则,不寻求行政性的引导或干预投资行为,确保主权财富合法海外投资的安全[13]。
  其四,有关国际专业管理结构和纠纷磋商组织的组建。类似于国际间贸易、服务协定,通过由现有国际金融组织牵头组建专业机构制定统一行为约束规文,确定纠纷解决和救济方法无疑是主权财富基金得以正名的一大步骤,也是从法律角度考察存有较为清晰路径的措施之一。然而,由于涉及对世界金融秩序和控制权等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将很可能成为最具难度的投资法律制度建设任务。
  四、法律语境下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展对策
  我国近年来积累了巨额外汇储备,在对我国的外汇管理带来空前挑战的同时,也造成了成本和效益损失。即有学者指出,我国外汇储备年成本已逾750亿美元[14]。找寻有效途径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实现外汇储备的收益是我国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题中之义。以此为背景,我国设立主权财富基金,既是权宜之计,也是正当权利。其中最为国人熟知的,即去年9月挂牌成立的注册资本高达2000亿美元的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5]。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