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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权财富基金的规制范式

  而因为代理成本的存在,以及为了保全基金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被任意用于非法途径减损而使得持有人蒙受不利益,基金应按照资产管理和保管分开的原则进行运作,并要求由专门的机构来提供保管基金资产的职能。基金托管人即为投资人权益的代表,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易言之,在基金合同项下,托管人和份额持有人之间当被理解存有委托管理关系,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资产使用行为保有审慎态度。
  在我国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7]。如此,基金合同关系纳入强制性法框架中,私人自治化的契约约束效力被强执行力替代,更有利于基金的养成及规范化。
  依据投资方式的外部表现与三方之间的约束效力情况,基金又可分为契约型和公司型两种模式。顾名思义,契约型基金的运作和收益分配靠立约加以明确,持有人的参与监督和决策的程度小;公司型基金则通过章程规制,持有人升格为股东,在决策监管、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话语权被放大。
  (二)主权财富基金之法律特质
  上述定义的基金类型,严格的说均来自对内国基金募集的种类考察,是各国经济及法律控制手段逐渐演变而产生的。如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未被纳入的,适用信托法证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意味着,此处基金范畴中,资金来源无论公募抑或私募,均限定于本国法律可达到的边界,一般不具有域外性,此与主权财富基金不同。由上提及,主权财富基金的积累来源之于内国经济体具有浓重的外生性,以外币形式持有使这一特征更加突出。然而,也不能断然得出主权财富基金与一般定义的基金凡属不同,沿着基金所有的法律架构剖析便能看到,主权财富基金只在法律主体及其行为、权义结构方面呈现有己身独特的要素。
  首先,主权财富基金构成具有成分特殊性。由于各国对主权财富的定义不尽相同,财富形式具备多样化特征。一般而言,纳入主权财富范畴的可以列举出外汇储备、国际收支盈余,甚至可能来自于内国财政收支盈余,以及诸如医疗、养老等公共基金[8]。由上文我国对主权财富的界定可知,其应为可实施相对积极管理的、中等流动性和较高收益的外汇投资, 与保持国际清偿能力的外汇储备迥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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