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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改判中院的案子属天经地义

  更重要的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知道,二审法院之所以改判下级法院的案子是与诸多法律理性的基本原理相符合的。
  有的时候,一审法院确实会存在对法律错误理解的时候,或者是存在对事实遗漏的时候,这个时候法官判决的依据不同,判决的结果也就必然不同了。有的时候,不同审级的法官对相同法律的理解不一定完全一样,就如同不同的学者对同样的法律规定有不同理解一样,还有在法律解释上所适用的方法也会有差异,这样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可能完全一致。
  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上诉法院在适用某一法律时,除了要考虑这个案件本身的法律适用以外,还要考虑本辖区内所有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应当具有统一性,这也会使得一些案件被改判。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能说被改判的案件就是错误的。改判在这种情况下不是为了纠正“错案”,而是追求法律的统一适用。不同审级法官对相同法律可以有不同认识,法律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包括以自己的理念、知识和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权力。在不同审级的法官之自由裁量权或对法律的解释权发生冲突时,最终发挥作用的毫无疑问应该是二审法院法官的意见,最终的结果是导致案件被改判,以此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
  还有,上级法院改判下级法院的案子虽然看起来是对下级法院的否定,但是实际上是对下级法院独立性的认可,是对下级法院法官的独立性的认可。如果不是法院之间和法官之间存在独立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具有领导关系的话,上级法院根本就不需要改动下级法院的判决,只要在下级法院判决没有出来之前发一个自己的指令就可以了。从这个角度看,上级法院改判下级法院的案子是对司法独立的表征和维护。
  依照上面二审法院改判下级法院案件的理由仔细地进行对照分析,上面这些理由没有一个成其为理由的。
  第一个理由怕麻烦,怕影响效率,这当然不能成为理由。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一个法官的天职,法官就是正义的化身。正义的价值怎么能让位于省事的方便呢,我们提高效率应当从尽职尽责、多多努力工作的角度去考虑啊,因为嫌麻烦就不去改动案子怎么算回事情呢。
  第二个理由,怕被人怀疑有不廉洁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理由。当然,在这里首先不应该的就是别人就不能这么看你。法官廉洁不廉洁有很多的制度来制裁和约束。在法律程序上二审的案子如果有问题还可以经过再审来发现问题,除了法院的再审发现问题之外还有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然后呢,法院内部还有法官管理机构,还有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机构,等等。有那么多的机构和制度来约束法官的行为已经足够了,如果法官出现了问题,应当是这些制约和监督机构的失职,而并不需要更多的制度来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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