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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委托理财案件的几个问题

  应当强调的是,无论何种情形,在委托理财案件审理中,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假借委托理财之名从事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均应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三、关于保底条款的类型和法律效力
  保底条款可谓委托理财合同中最为重要之内容,其既是委托理财行为普遍吸引广大投资者投资的关键所在,也是引发委托理财纠纷的主要原因。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归纳起来大约有以下几种基本类型:
  1.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这种条款约定,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托人赔付。
  2.本息保底,超额分成型。这种条款约定,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率;对于超出部分,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
  3.本金保底,超额分成型。这种条款约定,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亏损由受托人补足;对盈利部分,由双方按比例分成。
  4.委托人承担部分本金亏损,盈利时按比例分成。这种条款约定,委托人对于本金损失承担一定比例,一般该比例为本金的20%-30%,出现赢利时,双方则按比例分成。
  在前两种类型,与通常的借贷关系并无二致,故无论委托人直接交付给受托人的资产是资金还是可以融资的证券,均应认定为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后两种类型因为条款中明确约定对收益或者超出部分的收益按照约定比例分成,由此决定此类情形中当事人的缔约目的与纯粹的借贷合同之目的并不相同,颇具混合契约之色彩,即借贷、委托、保管、投资等诸多契约内容因素,故应认定为委托理财合同。
  保底条款的效力如何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底条款无效,合同双方根据过错原则分担因委托理财而产生的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底条款有效。该观点从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保底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部分保底有效,这种观点认为,对于保底条款不应该"一刀切"地认定其效力,应该根据条款具体内容,区别对待,可以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2-3倍为限度,部分承认有限保底条款的效力。
  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倾向于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对于个别涉及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的保底条款以及分担部分风险的部分保本的条款,则适当赋予其法律效力(对于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双方订有保底条款的,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存在,一般应认定该条款有效,但约定的保底比例明显过高的,或超出民间借贷利率的四倍以上的,对于超出部分的收益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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