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委托理财案件的几个问题
肖江华
【摘要】 本文简单介绍了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并对保底条款的效力作了探讨。
【关键词】委托理财 保底条款
【全文】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家庭财富的积累,理财已成为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委托理财的出现满足了许多不谙金融和财务知识的投资者需要,但也带来了不少法律隐患,当金融市场低迷时这种隐患将逐渐凸现。
一、委托理财案件的法律特征和法律性质
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资金或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受托人管理、投资于证券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行为。投资的理财产品主要包括证券、信托、国债、基金、外汇、期货、黄金等等。
根据协议内容可以将委托理财分为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信托型的委托理财、以行纪为名的理财、合伙型的理财协议、第三方监管的理财协议、国债回购型的理财等几种类型。
委托理财案件属于金融纠纷案件的一种,其法律特征主要有四:
其一,在投资领域方面,通常是投资于证券类、国债类、期货类资产等金融性资产,并因证券、国债、期货市场领域中的委托理财行为而引发纠纷。
其二,在合同主体方面,通常是因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理财工作室、一般的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委托理财活动而引发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
其三,在合同内容方面,委托理财合同或补充协议中通常订立有保底收益条款;但实践中也有不少未订立保底条款但因委托资产被挪用而与受托人、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委托理财案件。
其四,在纠纷起因方面,通常因委托资金遭受损失或因赢余分配而引发委托理财纠纷。
对于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历来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私募基金说,认为这是一种未受监管的基金;信托说,认为委托理财本质上是一种财产信托关系;委托合同说,认为委托理属于是一般的委托合同;行纪合同说,在许多证券公司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中,证券公司正是通过行纪行为获取客户资金或证券进行理财合同。非法借贷说,通过委托理财方式进行融资成为了普遍现象。但我们认为,委托理财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管理制度,它属于《
合同法》目前尚未规范的无名合同,兼有委托、信托、行纪、融资等类似合同的部分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