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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队状告省公安厅的背后

  其一,交警大队不可以抗拒执行省公安厅的规定。按照交警大队的认定,周文明车速为70公里,显然没有达到50%。按照省公安厅的规定,应当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处罚。但是,交警大队没有遵守这一规定。依照现行我国法律规定,交警大队的民警属于国家公务员,自然应当遵守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法第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显然,交通民警作出行政处罚的时候没有遵守该法,没有认真执行其上级机关――省公安厅的规定。作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交警大队,显然也没有遵守其上级机关的规定,也不符合下级服从上级的一般要求。从这方面来讲,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工作纪律。假如交警大队对于公安厅的规定有不同意见,完全可以通过工作程序向上反映,前提是首先服从已经作出的规定。当前,依法行政进展缓慢的瓶颈和梗阻,不是来自群众,而是来自于行政过程中的政令不畅,下级变相违背甚至抗拒执行中央和上级已经作出的决定。此案可以作为一个生动的反面教材。
  其二,交警大队的测速程序应当阳光、合法。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阳光行政,程序正当。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通过科技手段加强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和趋势。但是,科技成果也具有两面性。在造福人类的时候,也可以危害人类。就像核裂变技术的发现一样,正确利用可以造福人类,反之也可以毁灭地球。测速仪器的使用,在我国的交警行政执法中已经比较普遍。但是也比较普遍的出现了负面影响,例如交警躲在路旁里面、路边的普通车辆里面以“守株待兔”的方式秘密测速,一经发现就统统罚款,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也严重损害了交警队伍的形象。很多情况下,驾驶员超速是不经意间的事情。交警控制车速的主要目的是交通秩序的安全,而不是罚款。从法律的一般要求而言,交警合法测速应当具备:第一,合理设置限速标识,合理预设“前方测速”之类的提醒;其次,测速仪器要经过国家的强制检验,并且要定期检验。凡是未经检验或者逾期检验的测速仪器所取得证据无效;第三,要有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民警操作测速仪器取证。不知道,文山两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是否注意到这些问题?
  其三,省公安厅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无疑,省公安厅的规定是对于道交法处罚行为的具体量化,涉及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问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行政处罚“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等现象,一直为老百姓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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