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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原则的宪法阐释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量能课税原则,但宪法确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承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及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故此,尽管这一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上缺乏法定定义,但赋税立法及征收行政不得违反该原则。未来宪法修正时,量能课税原则应当与赋税法定原则一并成为宪法基本准则的一部分。
  
【注释】 Black’s Law Dictionary (Minnesota: West Publishing CO., 6th edn, 1990), p 1457. 
   赋税只有在立宪政体中才具有意义。这是因为在封建体制下,专制君主或统治者以封建的土地所有权为基础,通常直接从地租中获得财政贡赋。这种贡赋实质不过是强取或者抢夺罢了,无需缴纳人同意,或是否同意对取得财产不起任何约束作用。普通人没有私有财产权对抗这种强制征收。 
   比如法国宪法第34条和第41条,其中第34条规定,“一切法律,皆由议会通过”;第41条规定,“在立法程序中,如果一提案或修正案不属于法律范围或与根据第38条规定的授权相反,政府可不予接受。法律规定下列事项:……有关征收各种课税的基础、税率和方式……”。意大利宪法23条,日本宪法84条也规定了这一原则。 
   密尔称亚当·斯密的赋税原则为“经典性原则”,这也是斯密时代大家的普遍看法。See Mill, John S.,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with Some of Their Applications to Social Philosophy (London: Longmans, Green, 1922), p 515. 对该原则进行最严厉批评的是当时的经济学家沃克。他认为,“这些原则被一再重复,就好像它们包含了最重要的真理,但如果认真研究,就会发现它们至多不过琐细平常,如此著名的原则却禁不住哪怕极为轻微的验证”。See Walker, F. A., Political Economy (London: Macmillan, 3rd ed., 1888), p 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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