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每个人必须缴纳的赋税应该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缴纳的日期、方式、数额,应该让一切纳税者及其他所有人了解得清楚明白……赋税的不确定,会使哪怕不专横不腐化的征税员变得专横腐化,何况他们这类人本来就不得人心。根据所有国家的经验……赋税再不平等,有害程度也不及赋税的不确定。
3.每种赋税应该在纳税人感到最方便的时间,以其感觉最适宜的方式征收……
4.每种赋税的征收应设计得使人民所拿出的尽量等于国库所得到的……”[v][5]
这四项依次被称为赋税平等性原则、确定性原则、便利性原则和经济性原则。第一项与其他三项原则之间有差别,前者是关于整体上的赋税规则,后者与具体征收有关。赋税平等性原则的含义并不清晰,通常可理解为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确定应纳税额。确定性原则用以保护纳税人免受专横武断地征收,具有重要的
宪法意义。便利性原则意味着政府应尽可能根据纳税人习惯调整征收程序,方便纳税人而不是方便自己。经济性原则同样重要,因其不仅有助于节约征收成本,而且有助于增长国民财富,这反过来会造福于大众。值得提及的是,若人民缴纳的税额大于国库所得则说明:第一,征收人员工作效率较低,他们的薪俸侵占掉所得的一大部分税款;第二,某一税种的开征,会使一部分劳动和资本由生产性较高的产业转入生产性较低的产业;第三,不适当的赋税是逃税的主要诱因,对不幸未遂者的惩罚会使社会失去这部分资本可能获得的利益;最后,繁琐的纳税程序使纳税人遭受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为防止逃税漏税而制定的种种限制性法规,需要很大的执行成本,给工商业改良造成巨大障碍。因此征税成本的高低显示赋税体制的优劣,对个体和市场都关系密切。[vi][6]
现代经济学家一般认为,赋税体制应满足两项主要原则,即公平和效率。[vii][7]公平原则包含两个判断规则:第一,量能课税原则;第二,受益原则。前者意味税负在横向——情况相同的人纳税额相等,和纵向上——税负能力不同的人公平分担税负——都平等。纵向平等证明富者多纳税、贫者少纳税的观点具有正当性,适用比例税制或累进税制可达到这种正当性。然而,税负的平等性是一个极其困难的问题,取决于伦理和哲学上的判断以及国家的财政需求。受益原则可被认为用以满足类似于私人交易中对价的目的,在该原则得到遵守的情况下,资源分配会符合作为公共服务消费者的公民的愿望。效率原则表示,赋税政策应避免引起经济资源的分配不当,人们一般相信市场能调节好生产和消费。在法学上,这一原则是
宪法平等原则蕴含的要求,因为赋税与私有财产权相关,对个体即使最小限度的干预,也会引起市场上某种生产、组织或产业的不平等。虽然有的干预十分必要,如环境保护,但必须具有充分理由,并能使公众从整体上长期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