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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伤害的可罚性检讨——以共犯的处罚根据为视角

  “不罚说”认为,同意伤害的情形应该否定犯罪的成立。这是彻底的个人主义的主张。既然没有像第202条同意杀人减轻刑罚的例外规定,反过来,作为原则就应该完全承认否定犯罪成立的效果。正如判例也认为因有被害人的同意而否定暴行罪的成立一样(大阪高判昭和29.7.14)。另外,同意伤害下的结果,应该认为不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所以不能肯定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该当性。[15]P108
  同意伤害的“不罚说”,在日本虽然目前还只是少数学者的主张,但由于得到前田雅英和山口厚这些目前在日本刑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学者的支持,可以认为,“不罚说”的观点不容忽视。
  在我国,有个别学者在教科书中谈到了同意伤害的问题,认为,“在被害者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从与得承诺杀人的关联考虑,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者承诺的杀人没有例外地构成杀人罪,故对造成重伤的同意伤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比较合适。对基于被害者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18]这其实是日本学者平野龙一等所主张的“危及生命的重大伤害说”。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即使是重伤行为也未必就危及生命,比如剁掉大拇指,一只手或者一条腿,都不能说危及生命。再则,即使危及生命,若证据表明行为人有杀死他人的意图,可以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处理。另外,关于日本刑法202条的规定,当今日本有影响的观点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例外的规定。若没有这种规定,即使同意杀人、教唆、帮助自杀也不具有可罚性。德国因为有同意杀人的明确规定,而没有教唆、帮助自杀的规定,就无可争议地否定了教唆、帮助自杀的可罚性。还有,同意杀人尚且因为有202条减轻处刑的明文规定,由于没有同意伤害的规定,如果认为同意伤害构成伤害罪的话,是与同意伤害以外的伤害同样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没有依据,不减轻处罚显然更不合理。因为同意杀人尚且减轻处罚。
  如果认为同意伤害构成犯罪的话,那么,无偿献血尽管具有公益性,其可罚性未必就没有问题。非亲人之间或者亲人之间自愿捐献器官的,以及各种变性手术和丰富多彩的外科整容手术,都很难排除其可罚性。如果这样的话,坚持同意伤害的可罚性,与其说是保护人的健康,还不如说是对个人自由决定权的侵犯,不如说是阻碍社会文明进步的绊脚石。所以,笔者主张同意伤害“不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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