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然人个人信息隐私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知情权冲突的协调
在这类冲突个案中,如果法律赋予某种所谓意义更大的权利优于另一种权利,就等于赋予了该权利主体以特权地位,这实际上否认了权利平等,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和精神。因此就需要用权利协调原则来解决冲突。即在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进行某种适当的协调,而通过在较小的范围内公开隐私,既满足知情权的需要又充分保护自然人隐私权。只允许用人单位收集那些与经营管理相关或为雇佣关系所需的必要信息及。并且此类信息的收集须经员工的同意,才能实现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信息知情权,从而互相协调彼此的权利,使得既保护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正当经营,又维护了雇员的人格尊严与隐私权。
3.自然人隐私权与其他自然人知情权冲突的协调
在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准利害关系(即将发生利害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如夫妻、家庭成员、正准备结婚的恋人),个人的某些隐私(如其患有传染性疾病、有第三者、恋爱史等),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利益和安全,或相对人有法定的某种权利(如父母需要了解未成年子女有没有染上不良习惯或过早地结交异性朋友享有之亲权而收集子女的私人信息),以及自然人对其本人个人信息的知悉权。这种形态下知情权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可避免的造成隐私权人的轻微损害,为保护社会关系稳定和安全,相对限制自然人的隐私权,以满足直接关系到相对人的利益和安全知情权。但这种限制仅仅是服从社会利益和双方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知情权权利人在其他情形下依然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即适用适当忍受原则。
这类冲突还多发生在权利滥用时。本文提到移动通信公司的两个业务造成冲突的问题便是如此,呼叫方呼叫被叫方的电话,对方就有权知道你是谁,呼叫方要求保护隐私权,无异于光着身子走到大街上,又要求法律保护其隐私权。权利有界线,追求权利的行动“是被限制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社会的文化发展水平所制约的,即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的。”④立法设定了权利的界线,尤如走路是你的权利,睡觉是我的权利,二者并不影响,但是走路走到别人的花园里,睡觉睡到马路就会引起冲突。在法的运行中权利在什么时间、什么范围内、对什么人行使亦有要求。权利人在行使权利前权衡自己的利益、义务相对人的利益和权利义务外第三人的利益,这样就能使权利和谐运行。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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