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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之法理探析
  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一切进步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隐私权与知情权都是人的基本权利,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要求对这对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对上述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形态的分析,我们不禁要探问究竟是哪些因素导致隐私权与知情权这对本应为社会主义法律所保护的基本人权冲突的产生。本人概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权利可以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②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主体而言,它是一种利益或利益追求。因此,一切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当然包括法律现象(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都可以从利益那里得到解释,即利益冲突是权利冲突的根源和实质。我们说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是权利主权对不愿为人知的“私隐”之利益的追求。知情权是表达一种对政知情、社会知情和个人信息的知情等的“知”之欲望,而这种欲望就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或尽可能的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两种利益表达上升到权利即知情权与隐私权,其本质潜在利益或利益追求显然是不相容的,所以必然产生利益的冲突,进而发生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利益冲突可以通过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将利益转化为一定的权利,并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通过某些基本原则规定和制度设计对利益冲突进行平衡。法治国家,法成为人们分配利益的忠实标准,因此只有当法对以权利表现出来的利益分配合理时,利益主体(或者说权利主体)的行为才会并行不悖。而通过对我国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分析发现: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提出对隐私权的保护,而是通过间接的保护方式在法律适用中以其他权利受侵害为诉由的方式加以保护;对于知情权保护的界定更是无法可依。这种法律不能给权利提供标准用以协调利益冲突,以及现有法律体系对这一对权利没有做出分配,至少是分配不明确的,立法的缺失使隐私权与知情权权利冲突成为可能。
  其次,中国正在发展中的法制和法治尚不完善、不完备也是引起隐私权与知情权矛盾和冲突的因素之一。我国法治进程中,各种权利体系的发展,以及这些权利的法定化为权利的实现和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合法性根据,但在权利法定化的同时,由于法制和法治的不完善、不成熟,对权利法定的界线比较模糊。这种法治发展状态既为权利保护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为权利冲突创造了条件。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是同法治的发展相联系的,法治不完善、不成熟也会形成权利意识的不平衡,甚至是误区。不可避免的是部分权利主体在盲目的权利意识支配下滥用权利,从而导致矛盾和冲突的产生。另外,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和文化的多元化,也是中国公民权利意识增强但公民权利意识发展水平不平衡而引发矛盾和冲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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