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一般采取货币安置和招工安置两种方式。货币安置是政府或用地单位支付一定补偿费后由农民自谋出路,这种安置方式由农民承担全部就业成本,使农民今后生活得不到保障。招工安置是由政府负责为农民安排工作岗位,但在实践中招工安置的岗位往往不尽如人意,且经常成为某些单位骗取政策补贴的途径。
(二)违反征地程序现象普遍存在。
许多地方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未严格依法定程序办事,主要表现在信息不公开,农民无法从正常的途径了解到征地补偿的费用标准和具体的分配办法,补偿费往往得不到及时足额的发放。有的地方政府甚至采取先征地后找项目的方式,置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利益于不顾,低价征用,高价出让,获取经济利益。
(三)土地征用权的滥用。
2004年3月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用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如果符合法律程序和正当目的,并且是必要的,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进行。但是,
宪法虽然授予政府征用土地的权力,却是采用高度概括的方法进行描述,也没有制定其它关于征收补偿的专门法律,这就会形成国家征用权在事实上不受限制的情况,很容易造成权力滥用,形成国家征用权在事实上不受限制的情况,国家征地的初衷也往往被歪曲。更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这就为任意解释“公共利益”,扩大征地适用范围提供可乘之机,某些地方政府常借口“公共利益”的需要,滥用土地征用权,以获取经济利益。还有些地区无视土地征用程序,为搞政绩工程,采取先征地,后找项目的做法。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地方政府违法审批现象严重。依照《
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征收土地制度,实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但实践中有的乡镇政府在无土地征用审批权的情况下越权审批。现实中还存在一些规避法律的现象。比如,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外商合资办厂,从而变相改变土地的用途。这些现象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是不相容的。
(四)征用的过程中浪费土地的现象严重,许多土地在征用后被闲置。有的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缺少保护耕地的意识,在进行规划时没有尽可能的利用四荒地和原有宅基地,占地过多、过滥,使用不合理以及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有的地方因为规划不尽合理,导致农村土地流失严重,大量土地征用后被闲置,浪费土地的现象严重,土地资源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土地价值难以有效发挥,实践中也容易出现纠纷,各地信访办每年都会接待大量被征地农民的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