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了我们的一番客观的分析,当事人如梦初醒,当事人的家属也当场哭了。最后,当事人经过一番思考,终于认同了我们的观点,并正式委托了我们。
以柔克刚,殊途同归
正式接手此案后,我们感觉责任巨大。从本案的涉及面上不难看出,表面上我们是在为当事人汪某作辩护,而实际上我们的辩护对象,是全体被告人。
对此,我们曾多次往返东莞会见当事人汪X胜,听取其陈述,详细了解案情。我们还到法院详尽阅卷并复印卷宗材料进行认真研究,查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近期权威判例,并征询了京、粤等地权威法律专家意见。
最后,针对这起案件,我们选择了“以柔克刚”的战略,以达到殊途同归之功效。毕竟为当事人实现利益最大化才是我们的目标。
最终,我们在法庭上采取了四大对策。
首先,在法庭上我们据理力争,对事不对人。
在法庭上,面对控诉方的指控,我们不甘示弱。积极反击和削弱控诉方的理由,从而加强我方理由的正确性和说服力。
但这只限于对事,而不能对人。我们没必要在言论上得罪控方。
其次,我们作无罪辩护,当事人只讲事实,不作法律评判,以免取消自首情节。
我们最终要实现的,是当事人的无罪释放。故然我们必须作无罪辩护。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我们始终紧记不能得罪检察院一方。我们也叮嘱当事人只讲事实。至于检察院在法律适用上的评判,我们只字不提。
令检察院难看只能暂时取悦当事人,而对当事人能否无罪释放,是毫无作用。甚至可以说,是具有反作用的。
再次,不能让媒体介入,以免控方恼羞成怒。
这也是我们“柔”之所在。
由于思想意识上的原因,检察院一向认为自己是国家机关,头上一直顶着“‘官’环”。于是检察院总是想方设法通过“赢在法庭”来表明自己是个优秀的检察院,进而得到社会与国家的好评。
让媒体介入,无异于给检察院揭丑。在理由不是一边倒的情况下,这样的做法只会让控方恼羞成怒,形同“飞蛾扑火”。
当然,当事人只能是那只被“火”烧死的“飞蛾”。
最后,便是积极影响法院。
古谚有云:“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对于法院,我们要做到的是,“以理服人”。用事实和理由说服法官,让法官也认为,无论于情,于理,于法,当事人均是无罪的。
最终,我们做到了。法官当庭准许取保,裁定准许撤诉。检察院后来以有罪但情节“轻微”而撤回了起诉。尽管是中国特色的放人,但恢复了自由,结果令当事人满意,同时也最大限度实现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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