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柔克刚,殊途同归
王思鲁
【全文】
案情回顾:
XX县邮电服务公司是于1 9 8 3年原XX县邮电局成立的下属集体企业,1993年更名为XX市XX发展公司。被告人唐XX、胡XX分别于1993年、1996年被XX市邮电局聘任为该公司经理、副经理,被告人金XX于2000年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人汪X胜于1999年任该公司工会主席,被告人满XX于1994年任该公司人事部部长,直至案发。
2001年11月,唐XX召集金XX、胡XX、汪X胜、满XX,密谋将讯通发展公司历年来虚增扩股获利以及其它存于账外的款项,以“工资补差”的名义予以私分。
2002年3月至2005年4月,唐XX、金XX、胡XX、汪X胜、满XX以及秦XX、张X、李X、曾XX(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唐XX的命令下,以“工资补差”的名义,共同私分了XX发展公司公款共计2824000元。其中,唐XX分得840000元,金XX、胡XX、汪X胜各分得462000元、满XX分得210000元,秦XX分得90000元,张X分得141000元,李X分得33000元,曾XX分得24000元。案发后,唐XX等五名被告人均退清全部赃款。汪X胜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5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XX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6年2月17日被逮捕,同年4月21日被XX法院取保候审。
正文
随着XX法院准予XX市检察院撤回起诉,XX检察院最后对汪X胜等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起贪污案终于落下了帷幕。被告人汪X胜最终被检察院以有罪但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本人作为其辩护律师,也为他感到欣慰。然而,在分享胜诉的喜悦之时,此案给世人留下更多的是无尽的思考。
一场不该发生的诉讼
本案的当事人汪X胜作为没有任何国资成分的XX发展公司的员工,他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保等也完全脱离公职,并不是
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因而,汪X胜是否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的问题。在反贪局内部还存在疑问,所以早已放人。
然而,当事人、公司的第一把手唐总及其夫人作为高级知识分子,文化水平高,智商高,但他们却没有充分理解国情。对国情的理解只能说是太单纯、太善良。
唐总及其夫人基于手中大权的丧失,在法律顾问、律师及其他朋友不负责任的意见的“推波助澜”下,引发了对此案的告状。
当事人起初的法律顾问,竟为了满足当事人的意愿,不顾当前国情和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并没有将风险告知当事人、唐总及其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