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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判决书认定犯罪事实存在重大错误!

  还有一个有趣的细节是:在这份决定许霆终身命运的判决书上,法庭确认的第一条和第三条证据中居然缺少“2”,直接从“1、被害单位广州市商业银行报案材料、证人黄敏穗的报案笔录、银行交易流水账、许霆在广州市商业银行的开户资料证实……”跳到了“3、同案人郭安山供认及笔录证实……”。对此,也许普通人会以为这是司法人员工作上的粗枝大叶而已,但是,这个细节还存在另外一种显而易见的可能性:当审判人员发现第2号证据对他(她)制作的判决书后面的事实认定部分不利或者出于其他不得而知的考虑时,就故意地从判决书打印稿当中删除了这份证据。这就不仅仅是证据充足不充足的问题了,在“不惮以最大的恶意猜测国人(鲁迅语)”的网络思维方式下,是可以让非专业网民产生各种各样的“浮想联翩”的……
  我当然不能想象审判人员会故意地隐匿或者销毁也许、可能存在的第2号证据。我只是无法想象:对这么明显的关于两个钱款数字的事实认定错误,究竟是如何滑过司法人员的“法眼”的?答案可能只有一个:不假思索、草率下判。
  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所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不再是官样文章或者没有实际意义的公文套话了。
  按照笔者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经验,这两个钱款数额错误应该不仅仅存在于法院判决书中,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公安机关的移送审查起诉申请书中肯定也是存在的。
  正确、合法、及时是司法公正的生命,人民法院正确进行审判的基本前提是认定事实正确,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法院判决合法与正当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命脉所在。现在,处理许霆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原审法院连本案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案件事实都认定错误了,我们还能相信判决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吗?
  一滴海水往往既能折射太阳的光芒,也会反映黑暗和乌云。司法机关在办理这个全国闻名的重大案件时,竟然出现这种令人不可思议的严重错误,我们自然就有理由怀疑其是否真的有确凿的、明确的和无误的直接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来证明许霆的犯罪事实之全貌了。
  在这里,我请求该案的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以对国家法律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对社会舆论负责的精神,有错必纠,严格依法办事,请求法院延期审理,将此案退回原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然后在补充侦查并且获得明确、实在、有效的证据的前提下重新决定是否继续提起公诉。
  初稿2008年2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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